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我們在這裡翻過了牆,衝進立法院議場。我們想堅守的,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在等待的,是這個傲慢的政府與台灣多數民意對話、和解。(2014.4.10《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

今年是太陽花運動兩周年,4 月 10 日的退場宣言中,呼籲眾人繼續監督民主防線,並持續關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如今兩年過去,當時強行通過、漠視民主的國民黨,在選舉中大敗,取而代之的是民進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席次。就在今年的 4 月 11 日,民進黨提出了民進黨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出了什麼問題? 經民聯:六大缺失

然而,過去深入參與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民進黨目前的法案,與當時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精神仍有距離:

兩年前的 4 月 10 日, 經過 573 小時占領後,我們退出對面的立法院議場,兩年後的今天,在 318 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詳細審閱後,我們絕不會說「民進黨版跟江宜樺版一樣爛」,但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未徹底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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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民間版兩岸監督條例內容/來源: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

根據 4/11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顧問徐偉群,以及島國前進林飛帆表示,目前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有六項缺失:

(一) 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二) 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三) 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四) 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五) 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六) 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 延續張慶忠審查條款 服貿淪為作文比賽 

首先,賴中強表示,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審議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第六條),但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因為民進黨版對於簽署後「協議文本」如何「備查」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付委超過 3 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

也就是說,如果將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重新放回兩年前,張慶忠依然可以再次三十秒通過草案。

圖片:民進黨條款是否會導致下一個張慶忠出現?/來源:三立新聞

除此之外,賴中強並表示,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列為行政機關對國會的「說明」事項 (第五條第一項),對於衝擊影響評估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利大於弊) 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 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 (統計) 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 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3) 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 主權談判未排除 國家定位不明確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 (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實在令人憂心對此,林飛帆認為,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
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

若期待未來不管什麼樣的政黨上台,台灣都不會被賣掉,透過法制化確立談判內涵相當重要。林飛帆認為,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定: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圖片:談判的前提不應是民進黨執政,而是如何把主權議題在談判中法制化。/來源:自由時報

經民連顧問徐偉群則指出,

八年來馬英九「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大區」的錯誤國家定位,讓台灣的主權受到嚴重傷害。或許是為對中國釋出「善意」,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徐偉群認為,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 2016 年 2 月 18 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充分說明民進黨版草案此一定位。

  • 行政機關彈性大 林:不溯及既往,貨貿服貿要怎麼辦?

徐偉群並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

然而,不明確的條文訂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徐偉群表示,過去民間版已多次建議公民參與機制,但民進黨草案皆未加採納。

圖片:經濟民主連合過去多次向立法院建議民間版精神,遺憾並未採納。/來源:經濟民主連合

同時,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的承諾嗎?」林飛帆認為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林飛帆進一步舉例,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

  • 太陽花兩周年 盼民進黨不要成為下一個國民黨

在 4/11 記者會後,民進黨黨團秘書長陳亭妃也表示,目前的方案不是最終方案,會懷抱初衷繼續努力。然而隨著 520 即將到來的這個時刻,必須提醒,太陽花所帶來的,不僅只是公民對於透明公開參與的想像,也包含著台灣政府在中國威脅下依然保有主權的嚮往。兩周年的現在,民進黨通過這樣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民眾是否會繼續信任民進黨,也是對民進黨的一項挑戰。

對於社運團體所提出的六大缺失,我們也期待,民進黨能針對六大方向好好討論,不要成為下一個國民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