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3/17) 民進黨共 35 名立委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案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要將原本被警察管得死死的集會遊行法鬆綁,還給它應該有的樣子。民進黨立委提出的修改方向是這樣子的:

一、更正法律名稱、確立本法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之地位

二、主管機關之重新界定

三、法益權衡應積極考量集會遊行乃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四、廢除許可制、改採自願報備制

五、明確化國家保障集會、遊行義務

六、廢除禁制區之限制

七、廢除命令解散制度

八、刪除特別刑罰之規定

九、確立執法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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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集會遊行法是台灣解嚴後政府為了「管理」人民集會遊行而設立的法律,它的前身是《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看名字就知道,比起保障集會結社的自由,這部法律更講究政府怎麼讓人民不要輕易地組織起來。方法就是,一旦有任何遊行、活動,主辦單位都必須事先向警察局申請許可,不然就會看到鴿子在遊行隊伍旁邊舉牌警告要人解散,如果不肯解散的話還會吃上罰單,甚至坐牢。

(2014 年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圖片來源:wikipedia。)

這樣的法律是怎麼傷害我們的權利的?最好的例子就是水牛伯在 2014 年六都選舉選前之夜的場地申請了三個月都過不了,只好違法舉辦硬吃罰單。如果有人說這件事沒有一些人在操作,那他應該去測一下智商會比較好。而水牛伯可以硬頸地扛下違法的責任,小老百姓可沒有那麼大的膽識。所以在 318 學運之後發生的《中正一分局包圍事件》中,那些抗議的民眾只好說他們是「剛好路過」而已。

民進黨立委要做的,除了把法律名稱改成《集會遊行保障法》之外,主要就是將現行的申請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以後的集會遊行要不要通知政府都無所謂了。而且原本法律規定中還有禁止遊行的區域,像是總統府或行政院,未來也將廢除這項限制。未來警察舉牌要求解散的事情也不再發生,也不會有因為抗議活動而吃牢飯的事了。

目前法條已經審理到第 3 條,但修訂第 3 條牽涉變更主管機關,所以將擇期繼續。而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自願報備制可能會出現路線、時間衝突等問題,或因為遭到挑釁而引起爭端,反而使主管機關無法及時掌握狀況,維持秩序。雖然官員的保守心態不是不能理解,但比起人民的自由來說,這一點點可能的麻煩應該是他們要想辦法處理好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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