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會上路,各政黨最近紛紛提出不同法案,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時代力量日前端出的國會改革草案。雖然國會改革一直是朝野和民眾關注的焦點,但時代力量之所以引爭議,是因為他們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的修正內容中,要求擴充國會調查權,未來不只公務機關、法人團體,人民團體和個人也必須提供立法院調閱資料,若隱匿資訊或虛偽陳述,將有罰則並需負刑事責任。
如果時代力量草案通過,將來立院質詢機關或個人時,被質詢者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違反除了可送至監察院之外,也可處 10 萬元以下罰款。草案一出,大家都嚇壞了,有媒體也使用「個人若拒絕立院調閱資料將受罰」作為標題,讓人害怕未來立法院的職權會無限擴張,立法委員從人民的公僕變成人民的主人。 時代力量打算推行的國會調查權,真的是這麼可怕的武器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了解,到底什麼是國會調查權。
- 國會調查權,是國會與生俱有的權力
立法院的職責,包括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案權、倒閣權、立法權、預算權、移送不法官員到監察院進行糾舉彈劾權、人事同意權等等。這麼多的權力,讓人看得都眼花,而國會調查權的目的就是協助國會在行使權力時,能從行政機關或外部取得正確的資訊,以判斷該採取何種措施。
而要推行的國會調查權,嚴格說起來是「國會聽證權」,目前我國立法院只有調閱權,無聽證權,如果官員死不認錯,委員就只能摸摸鼻子乾瞪眼;例如 324 行政院流血衝突時,關於警察到底有無執法過當,只要行政官員一直否認,立法委員的質詢就無計可施。
因此在國會誕生之初,應該就擁有調查的權力。立院調查權是與生俱來,憲法保障的權利。
立法院調查權起源於 17 世紀的英國,當時是由眾議院的委員行使,以監督政府財政收支是否合法,美國在英國殖民時期亦採納英國行使調查權的制度,聯邦政府成立後,雖然國會調查權沒有明文寫入憲法,但美國很自然延續英國殖民時期的先例。 因此,舉凡英美和部分歐陸國家,都將國會調查權視為與生俱來的權利。國會在行使這麼多的權力之前,均得先行調查,讓事情運作更順利。
- 過去的威權體制,將國會調查權閹割了
至於台灣,根據我國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文,立法院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為有效代表人民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應享有一定調查權,能夠主動獲取職權所需的相關資訊。換句話說,國會調查權是國會的輔助性權力,目的在輔助國會行使職權,以讓任何事情在決定之前,能達到充分討論。
那如果國會調查權這麼重要,為什麼我們一直都只有調閱權,沒有調查權?
原因是,由於憲法沒有明定立法院調查權,過去的威權體制就將國會調查權閹割了。直到 2000 年首次在野的國民黨為了抵制民進黨,才終於體認到國會調查權的重要,加上 2004 年發生 319 槍擊案,同年底上述的大法官釋字文才終於催生「國會調查權」。
然而,針對國會調查權的修法,卻一直到 2007 年底都未通過。2008 年後執政的國民黨,面對台聯黨團和民進黨團委員所提的相關法案又一在杯葛,導致其無法真正法制化。一直到去年年底,王金平還是院長時再度提出,才廣受社會關注。
換句話說,國會雖然有憲法對調查權的解釋,卻因為沒有法制化而遲遲無法執行。前面提到,由於國會沒有調查權,因此面對 324 警方是否執法過當的爭議,委員們只能在質詢時摸鼻子乾瞪眼。除了 324 之外,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在追查禽流感疫情時,也一樣地當時的農委會說不便提供,而無法獲得關鍵資料。畫面換到洪仲丘事件時,也一樣無計可施,「沒有畫面」。
- 國會調查權針對的個人不是被告,而是「證人」
寫到這邊,相信大家都了解國會調查權的意義和充分必要性。時代力量針對大眾的質疑,也推出懶人包說明。首先,發動調查權有嚴格的限制,不是想發動就發動,必須經過立法院會或委員會過半數同意。
再來相當重要、也是許多媒體都忽略的一點,就是調查權如果針對個人,那麼個人扮演的角色其實類似證人,而非被告。 也就是說,立院和遭調查的個人,其實是類似合作的關係。例如如果 319 槍擊案發生時,有名嘴爆料有護士告訴她阿扁的槍傷是假的,立院調查權就能請名嘴來作證,請他提供證據。
另外,國會調查權和司法權是分開,如果國會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也只能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國會最多只能追究政治責任(例如透過社會輿論的壓力發揮施政監督作用。)
而既然是證人,時代力量的草案也規定,「受邀出席
- 真正問題不在國會調查權,而是人民不信任司法制度
許多民主國家如德國、法國、日本、美國都有國會調查權制度。在其他國家,甚至可能因不配合調查而須負刑責,例如在美國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作證,會觸犯藐視國會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而若作偽證,則可處五年以下徒刑。至於在台灣,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又沒有在 5 日內提供,將處 10 萬以下罰鍰,至於提供虛偽資料,則是處 1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美國司法制度和台灣有所差異。真正理解國會調查權的內容,瞭解即使是調查,司法權也是分開後,就能知道大眾真正懷疑的部分,其實是台灣司法制度。換句話說,什麼樣的資料會被認為是虛偽資料?而若遭調查人向高等法院提出救濟後,是否又能得到合理的對待?台灣司法夠不夠成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但我們不應該就此全面否認至關重要的國會調查權。
老話一句,別把洗澡水跟嬰兒一起倒掉了。至於時代力量的草案究竟能不能通過,就讓民主的台灣來決定吧。
(首圖來源:時代力量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