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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tcpic

Q1 :1895 清帝國實際控制台灣到甚麼程度 ?

清帝國邊界根據: 中央研究院,《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系統》第一版,(台北,中央研究院,200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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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1901 年的台灣地圖,紅色線是「隘勇線」,它分隔著日本完全控制之地區與原住民領域。”Formosa from the latest Japanese government surveys.” 1901. Mapin James W. Davidson, The Island of Formosa, Past and Present, London/New York, Macmillan , 1903. 圖片來源:慕容理深部落格

從圖中可以認識到 大約是一半左右 但是都是平地的部分。然而有一個盲點是質的問題,不是量: 對於清帝國來說領土的概念與今日主權國家不同。

一但大體上,清廷的治台政策,主要仍是依循內地的統治情況,視情況先鼓勵人民開墾,其後再由官方在隨後設置行政單位,或是依據軍事的需求來調整。此種策略一直到 1874 年日軍在牡丹社事件中侵犯斯卡羅王國之後,才有所改變。

也可以說是一種放養式,逐步去擴大來開墾的模式來擴張領土,移民開墾成功,政府再來收稅;開墾失敗、或是被原住民出草,那政府不管,跟我們今天想的政府是不同的。

Q2: 如果共產黨拿香港跟澳門主權案例回擊,怎麼辯回去?

嚴格來說,澳門、香港、台灣、是屬於不同的問題。

【澳門】

澳門自古屬中國版圖,從明朝中葉的 1557 年開始被葡萄牙人租借,但明朝設置官府管理。直至 1887 年,葡萄牙與清朝簽訂有效期為 40 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至 1928 年期滿失效)後,澳門成為葡萄牙殖民地 [ 參 12]。1980 年代,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探討澳門前途問題,其後於 1987 年簽署《中葡聯合聲明》,葡萄牙根據聲明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將澳門主權回歸中國,實行一國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權利 [ 參 13]。

租界,明帝國管理 –> 殖民地 –> 主權經澳門 -PRC,兩個主權國談判後,給 PRC。

【香港】

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租借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及附近二百多個離島,為期到 1997 年,所以理論上 只有最後的新界等部分是應該要還給 PRC 的。之所以現在整個香港都給中國,原因在於:

  1.  新界的範圍過大 ,即便英國維持香港島的主權 對於英國本身是負擔大於獲利的。
  2. 英國的主要態度是 利益來自於航運 對於殖民地的態度是需要放手就放手

《中英聯合聲明》 最後就是在這種情勢下的產物。同時,鄧小平在談判時的態度是:「鄧小平在痰涎濺落在痰盂的清脆水聲中強硬宣佈必須收回香港主權,而且出兵摧毀香港的繁榮也在所不惜」,SO…

【台灣】

台灣自 1895 後主權屬日,直到 1952 舊金山和約,同時日本是放棄主權,而非轉移,同時這也是舊金山和約 48 個簽約國同意的,不是日本後續可以單獨反悔,最低底線是,跟 PRC 完全沒有關係。

PRC,如果想找人簽一個約,說我們來談台灣主權吧,其實是找不到人的。

日本:不是我的了喔!我脫手

ROC:我又不承認你是國家

美國:依照臺灣關係法 巴拉巴拉 PRC: 你干涉內政!!

Q3 :開羅宣言、波茲坦條約、對日和約,有沒有效力?

  1. 開羅那叫新聞公報,未簽名,頂多是意向書,即便被收在 《美國條約彙編》 也是。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於 1955 年 5 月 4 日在英國國會下議院中說:

這裡談到的文件是開羅宣言,那是以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的形式表達的,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它的約束力也僅止於陳述意向的那個時候,所以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臺灣的例子(與的黎波里)不同,其主權直到 1952 年和平條約生效前都屬於日本。

那時的臺灣在 1945 年時被委託(entrusted)給中國國民政府做為軍事佔領行使治理……這個立場已經在 2 月 4 日由首相表達得很明確了,也被尊敬的閣下以及議會議員們引述過了,因此我不再重覆。」[26]

2. 波茲坦公告

這篇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即對大日本帝國所下的公開招降宣言。

所以原則上它仍然不是最後簽署的條約,如果要把它當作根基,那麼後面的對日和約以及舊金山和約,都會變成多餘的事件,依照波茲坦不就行了嗎?

3. 中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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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線處:「查金山和約 * 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認定其誰屬,此 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 書〉,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

Q4: 無主地先佔原則

無主地先佔一方面是過時的概念,差不多是帝國主義的時期。一方面,已經有社會結構的情況下不是用無主地先佔,同時那還不是簡單的土著,而是日本國統治 50 年的,接近領土的殖民地, 要說無主地先佔,難不成日本 50 年不算嗎?

簡單的例子是,路上撿到錢他不會自動變成我的,但是失物招領期滿後,可能部份給我。路上看到迷路的小孩帶去警察局,他會變成我的嗎?人跟物在這裡是不能一起看待的。

Q5 :中日和約第十條 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問題

1952 年 5 月 27 日,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先前赴臺北參與交涉該和約之締結的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議員們解釋: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

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台灣以及澎湖島的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生效,台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台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

在此第十條中將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民之內,即是所謂視為的規定。

它並不是要拿來做,台灣主權轉移的事情,而是一個方便起見。

同時你也可以這樣看,只有真的覺得不是,才會「被視為」(我把你們當人看 你的基因沒有問題… 疑?)。

Q6 :日本 1952 放棄之後,中華民國統治仍然持續?

比方說日本在戰敗後,有七年沒有主權,由美國人來統治,那可以說日本是美國領土嗎?

如果我們把這七年也延長到 70 年,會自動變成日本是美國一州嗎?

主權的轉移不是我在這裡待得久,所以它就變成我的… 至少在現代主權國家不是。

Q7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

要看全文,即使今日是以 TRA 為主:

英文版:SHALL MEAN IN RESPECT (很像剛才的,「被視為」對吧)

中文版: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六、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北美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互相同意所決定的其他領域。

仔細思考就會起疑,為甚麼領土跟領域要分開說?為甚麼 ROC 方面跟美國方面又要分開說?

「因為他們其實是在說不同的事情」。類似於,對於一中原則的認知與認同,就算到了 2014 台灣主權仍是未定

The United States has its own “one China” policy

(vs. the PRC’s“one China” principle)

and position on Taiwan’s status.

Not recognizing the PRC’s claim over Taiwan nor Taiwan as asovereign state,

U.S. policy has considered Taiwan’s status as unsettled.

簡單的翻譯如下:

美國有他自己的「一個中國」政策 (vs.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 和對於台灣現狀的立場。

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的主張,也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美國的政策認為台灣的地位是未定的。

Q8 :國際法就說和平長時間佔有?

228& 白色恐怖表示,真是一片和平阿…

Q9 :繳稅、貨幣、身分證?

辛巴威用美金,那麼它是美國領土嗎?這些都只是工具而已,如果沒有拿身分證就不算國民,那麼 14 歲以下怎麼辦?沒有錢繳稅的人怎麼辦?

Q10 :一中原則?

一中原則有至少三個版本:

ROC : 我代表唯一中國 13 億人口 領土涵蓋西藏到台灣

PRC : 我代表唯一中國 13 億人口 領土涵蓋西藏到台灣

美國: 中國只有一個 就是 PRC , 台灣地位未定 (ROC? 臨時統治當局而已)

Q11 :1996 不是民選總統了嗎?

96 年,台灣人可以選擇的是中華民國總統、跟中華民國總統,還有中華民國總統。基本上是沒有選擇不要中華民國的選項的。

Q12 :馬關條約廢除,所以台灣要歸還中國?

思考多重領土轉移的問題,就會很清楚

A 切一塊地給 B 並簽約,30 年後,B 切這塊地的 50%,跟另一塊地合起來給 C。

30 年後,A、B 條約廢止,那 C 要把土地還給 A 嗎?如果我房屋,道路蓋在交界怎麼辦?住在上面的人怎麼辦?如果是 ABCDE 互相切來切去呢?

就知道這種自始無效會害死人…

Q13 :台灣怎麼不教國際法?

教了 ROC 在台灣怎麼待得下去…?

Q14 :國際現實怎麼辦?

請思考亞洲現況以及重返亞洲政策…

作者對 Q12 的後記補充:

看起來目前對 Q12 比較有爭議。

先釐清: 自始無效是中華民國政府,自認擁有台灣主權的根基:

「因為清帝國擁有台灣主權,所以繼承清帝國的中華民國也擁有台灣主權」。

「只是暫時被日本人偷走了」(開羅新聞公報)

對於這樣的敘述,我的回答會是:

  1. 日本人不是偷走的,是跟清帝國真刀真槍打一仗,然後簽約取得的。所以即便要認可開羅新聞公報,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都會變成不適用,因為並非竊取,而是堂堂正正挑戰所得。

搞不好當初會是是日本打輸,割讓四國給清帝國阿?

  1. ROC 是「光復” 台灣,而不是「新增取得」的方式。

因為 ROC 也很清楚,無法使用新增取得來描述對台主權的主張。因為 1895 年以後那真的是日本領土, 到舊金山和約 1952 台灣才從日本釋放出來。

意即 1945 光復這件事會說不通…

旁證:

A : 釣魚台是台灣附屬島嶼 (地理上, 通常政治上亦同)1920 年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 對於日本救援漂流到釣魚台的 31 個漁民表達感謝: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感謝狀

所以至少在 1920 ROC 是沒有否認日本對台主權

B : 始政四十周年記念臺灣博覽會

1935 年,日本紀念統治台灣 40 年,舉辦了博覽會。

【參觀要員統計】

中華民國:主要以福建省為主,包括省主席陳儀、省府委員林知周、外交課長陳宏宗、長樂縣知事王白秋、廈門市長王固盤、閩侯縣長陳世鴻、福州電器公司林天民及劉崇侃、福州放送局長黃天如、北平政務委員李擇一。

陳儀還寫了《台灣考察報告》說福建應該學習台灣建設

C : 1931 年 4 月 6 日,中華民國駐臺北總領事館開館 

雖然華僑得以在台成立同鄉會與會館,但皆屬於民間組織,中國政府並未在台設立任何官方機構(根據中日通商行船條約,中國有權在日本領土內設立官方代表機構)。

又台灣沒有華僑學校,僑民子女的教育成為一大問題。於是 1920 年代起,在台的中國僑民開始向北京政府陳情設立領館(期透過外交機構保護僑民與開辦華僑學校),北洋政府外交部遂向日本外務省提出交涉。

北洋政府如果沒有被搞掉,在台灣的中國裔,就是在日華裔人士了。

  1. 回來講多重變更的問題,其實我想說的是,比方日本現在簽個約把四國給台灣,上面的日本人也自由選擇要當台灣人留下,要當日本人可以回本州 然後台灣就多一個四國省好了,然後台灣人在上面蓋各種建設,比方說 102 啦、新宮啦、 低鐵啦 (?)

20 年以後,台灣決定把這個四國省的,加上台北,再換給加拿大,加拿大也同意了,所以這一地區又變成加拿大的一個省,加拿大後來又移民一批人過去,

在上面種滿楓樹啦、蓋楓糖工廠啦 (?)

又過了 20 年,日本跟台灣都同意,當初的契約廢掉,那領土如果要再回給日本 加拿大就會跑出來哭 我的楓樹跟工廠怎麼辦?

你們的契約不甘我的事情啊?那我原本在台北跟四國都有的產業,要怎麼辦呢?

所以契約如果自始無效 會造成非常非常多的困擾與爭端…

(本文、標題由tcpic授權轉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首圖來源:欣盈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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