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真宇
兩年前的一個週末夜,我在利物浦 The Beatles 嶄露頭角的 Matthew Street 上,看見一位男子抱著吉他、用著簡單的麥克風,唱著 Alanis Morissette 的<Ironic>。一位微醺的女子路過,她看起來什麼都不怕。她走上前去,湊近麥克風,聲嘶力竭地,開始和相形之下無比清醒的男吉他手合唱:
It’s like rain on your wedding day
It’s a free ride when you’ve already paid
It’s a good advice that you just didn’t take
Who would have thought it figures?’’
那天的記憶,為我在英國街頭的經驗,留下一個無法抹滅的記號。有時候,我會想起自己在利物浦最大的 Echo Arena 看 Alanis Morissette 的演唱會時,聽到的<Ironic>。同一首歌曲,笑談人生的不可預期與諷刺,而前者的翻唱,如此清晰地,和城市裡生活的人的喜怒哀樂一起律動著。
而你一定也遇見過街頭藝人 (Street artists / buskers),對嗎?
台北人如我,常在台北的淡水捷運站出口、華納威秀影城、台北車站地下街看見他們的蹤影。1996 年,台北捷運開通後不久,捷運局率先開始了街頭藝人遴選制度,而文化局幾年後也開始建立相關制度。[1] 此後,捷運輸送著人們魚貫去到想去的地方,一些因捷運系統產生的角落,也因為街頭藝術產生了不同的質地色彩。於是在我們所在的川流不息的城市,在人聲車聲的嘈雜外,也多了一些樂音。
‘Busker’這個詞,源於英格蘭,廣義指街頭彈奏演唱的樂人。而現在,各種形式的街頭藝術表演,也能通稱作’busking’。週末夜晚,我在香港尋找著 Buskers。在尖沙嘴、旺角,我看見畫家、手工藝術家,卻鮮少見到音樂表演。畢竟街道人潮擁擠、車水馬龍、店家所播放的樂聲震耳欲聾,從此處不難了解,為什麼歌者在這缺席了。而港鐵香港站、維多利亞碼頭、東旺角一帶,零星的樂人彈著吉他、唱著歌。儘管有些音樂技巧不盡純熟,卻也讓公共空間多了一絲輕鬆。
- 在香港帶著琴搭地鐵,與在地鐵站前唱歌
「公共空間要怎麼管理?可以有人在街上放聲歌唱嗎?那誰可以唱?」(參考「聽見台北捷運的聲音:100 天創造地景音樂」)
這一連串的問號,是每個城市都面臨的課題。在香港這密集的大都會,這些問題更顯棘手。一位樂人嘗言,醞釀藝術創作的「時間」與「空間」,香港兩者都短缺。今年兩起和香港地鐵皆相關的事件,更凸顯了這份矛盾。
2015 年九月底,香港樂人劉卓軒 (Hinry) 在港鐵前的天橋唱歌(Hinry 影片連結)。不僅在地政處擔任土地測量師、也對香港地權狀況有研究的他,在被港鐵人員勸阻時,義振言詞提出反駁。
他說他所站的土地是公共空間,質疑地鐵職員介入的權力。四週駐足的觀眾,有的為他喝采,鼓勵著、有的拿起手機拍起了這段影片。這段影片引起了 關於他所在的地方究竟表演是否合法的討論,但除了「土地權」的辯論外,也有許多人感嘆著,在香港玩音樂好難。[2]
十月三日,香港揚琴教師 Mavis「號召各界攜帶大型樂器搭東鐵」[3],抗議港鐵禁止攜帶大型樂器,卻縱容水貨走私客帶各種大型物品。於東鐵而言,這問題遠比其他線路要更敏感,因為東鐵直通深圳南部,許多來自中國大陸的旅客透過這條路線往返香港。
香港民眾在網路上陸陸續續看到水貨被放行、但帶古箏的音樂人、攜帶撞球棍的職業選手,卻被罰款或禁止,漸漸引起不滿,執法合理性也受到質疑。音樂人們的抗議似乎質問著:樂器比起貨物,更像我們賴以維生、休戚與共的夥伴。為什麼帶著樂器上路,在城市穿梭,似乎成為一種奢求?
- 自由的街道,熱烈的 Busking
關於街頭藝術(Busking),我最喜歡的敘述之一,是「即興的藝術表達」(Spontaneous artistic expression)。相形之下,台灣的街頭藝術,從形式和管理方式,就和此敘述有天壤之別。台北市的街頭藝人,被文化局納入管理。要表演,需要有足夠的水準、先考證照、再登記時段地點、在規劃好的框框裡開唱。
整個流程,相當拘謹,和「街頭即興的藝術表達」有天壤之別。或許因為層層管理後,表演呈現出的樣貌,又或者對於街頭藝術的認識尚淺,對於 busking 想像有限的人,認為街頭藝術純粹是弱勢者「乞討」的方式。金錢的支持是基於「出於同情的善事」,而非「遇見喜愛藝術的一份欣賞」。其實街頭表演在歷史上絕非新鮮事,更不是捷運局徵選制度後才有的。
街頭文化的研究者,認為人們在公共空間自由活動、表達意見的傳統,在歐陸可追溯到從歐洲的吟遊詩人、與街頭傳教士宣講上帝的福音,這些前輩們老早就在「街頭」熱烈地活動著;[4] 清明上河圖這幅傳世之作,也留下了北宋首都汴京街頭賣藝者的身影。 Busking 的歷史悠久,古今中外,街頭演出與人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息息相關。因此,一個人可以在街頭唱歌不是因為他歌聲動人,而是因為他有在公共空間表達的自由,這正是一份「不需誰來審核」、「不被納入管理」的自由。
只是誰都知道,現在的社會遠比千年前擁擠。香港面臨的考驗相當嚴峻,而台灣也是。究竟,人們該怎樣各取所需地共用同一個城市空間?政府應該介入多少?英國的 Jonny Walker ,創立了街頭藝術家與表演者協會 (ASAP, Association of Street Artists And Performers),也因為近年英國不同城市考慮立法「規範」街頭藝人活動,開始了 <Keep Streets Live!> 運動。
他奔走於各個城市,遊說、抗議、集結連署。他希望英國的街道能自由活躍地保有樂音和生命。我問他:街頭音樂需要「好聽」嗎?如果表演者並非身經百戰的職業樂人,路人覺得刺耳,怎麼辦?Jonny 說,大多國家都有環境法律能約束噪音干擾,當然這些法律也適用於街頭藝術,限制樂人的音量和表演時間,若能照著原本的法律執法,實在沒有必要再為街頭藝術設立新的框架,增添更多的不自由與繁文縟節。
熱愛與路人互動、交流、甚至結為朋友的 Jonny 也說:「所有音樂家都有剛開始表演的一天 。你不覺得街頭是很好的起點嗎?」況且,什麼是好的音樂?在政府的美學審核與演出許可之外,也許我們更有機會遇見草根的、有機的、屬於土地的歌聲。
(洞見文回顧:城市的樂聲,草根的靈魂:遇見 Jonny Walker)
(影片:CL 在 Liverpool 即興地 Busking,Jonny 在一旁)
如果隔壁懷有音樂夢的高中男生,可以抱著吉他,在某個地下道歌唱。也許他可以遇見知音、又或者會有高手前來告訴他:「調音很重要,你的琴音不準。」即興的藝術表達,碰到的狀況,也想必很即興吧。
我們從小被教育要有「雅量」,甚至在國文課學到,每個人的美感都獨一無二,欣賞的事物大不相同。這樣的教導甚至已經成為二十幾歲世代擺脫不掉、茶餘飯後還會想起的經典台詞。今天我們的社會早已解嚴,街道卻彷彿仍在層層管制中掙扎,鬆綁非常遲緩。
面對街頭藝術,這份雅量似乎不該是「在秩序下尊重彼此的美感,但是務必安靜」,而是放手給予街頭文化有成長生根的可能。我們不能既要求音樂的品質精良、反映社會現況、甚至針砭時事,又把音樂鎖在嚴謹高壓的框架下。自由與藝術息息相關。
究竟,我們希望街頭藝術是自由、是慈善活動、還是按部就班後被允許的娛樂?讓我們藉機重新想像街頭與藝術的關係。如果有一天,我需要在「自由的街道上不悅耳的歌聲」和「和諧的街道被管理後的肅靜」中做出選擇,我想,前者或許更符合這個世代普遍追求的價值吧。
[1]<管理街頭藝人 陸借鏡台北經驗>, 賴廷恆 / 中時電子報 05/01/2015,
[2] <KO 港鐵職員的劉卓軒:在香港玩音樂好難,但二字頭得一次,busking 不要權力批準>,Grace/ 立場報導,03/10/2015
[3]<網民明攜樂器闖大圍站 發起人:爭取豁免大型樂器>,02/10/2015,劉芷盈 / 香港獨立媒體網
[4] Cohen, D. & Greenwood, B. (1981) Buskers: History of Street Entertainment
(本文由洞見 Insight Post- 國際事務評論網授權轉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首圖來源:Barney Moss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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