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理解的「廣告」,大概就是上面這種東西,廣告中有產品、有品牌名稱、有個很大咖的藝人,而且,這個藝人通常收了不少代言費。
但,不只有錢人跟你想的不一樣,政府官員也跟你想的不一樣。現在的法規認為,只要是公開貼文,就是「廣告」。
網路言論要怎麼事前審查?
根據目前的法規,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認為,只要是「公開」、「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的傳播,就是「廣告」,跟你收不收錢沒有關係。按照這種規定,網路上不知道有多少貼文或文章,都會被認為是「廣告」。
一旦被認為是廣告後,就必須符合相關規範。以化妝品廣告為例,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這些法條中,有下面這些規範:
1、要求廣告應該事前送給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2、內容必須符合規定
在網路時代要求事前送審,那跟中國的綠壩、長城有何兩樣?而且,在實務上,在網路世界中,「事前審查」制度有可能真的落實嗎?
再來,在政府單位給的廣告內容規範中,同時出現了「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但語言千變萬化,如果使用了不在這個列表中的詞句,要怎麼處理?
要管,又不說清楚怎麼管
另一個奇怪的規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這部規範對於「薦證廣告」的認定,同樣非常寬鬆:
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除了對於「廣告」的認定十分寬鬆,律師簡榮宗指出這部規範還有這些問題:
1、「揭露」的規定並不明確
2、「有償關係」的定義過於模糊
3、「舉證責任」歸屬不清
首先,貼文者到底在什麼條件下應該要「揭露」?要「揭露」什麼?要「揭露」到何種程度?例如,打卡得到 9 折,但在貼文中未說明,這樣算不算違反規定?又如,記者或部落客參加廠商的產品說明會,拿了贈品後,回家寫稿,這種情況需不需要「揭露」?需不需要把贈品拍照後附在報導或文章裡?
第二,「有償關係」的定義不若「對價關係」精確。如果打卡不是得到折扣,而是得到一盤小菜,這算不算「有償關係」?某汽車雜誌編輯寫了新車試乘體驗報導後,該車廠就來這家雜誌下廣告,
這算不算「有償關係」?
第三,網路上的文章量,絕對不是人數有限的公務人員可以一一審查的,因此「檢舉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如果一篇文章有問題,應該是要由「檢舉者負責指出文章的問題」,還是要由「被檢舉者負責指出文章沒有問題」?
台灣的黑心商人很多,讓消費者對於商家經常充滿不信任,對於廣告的真實性更是敏感。但政府若要進行管理,也不應該以這種「把大家都當賊」的心態執法,目前這種規範不明的狀態,讓所有網路使用者動輒得咎,只怕,政府在解決「網路亂象」之前,就已經製造更多網路亂象啦!
圖片來源:O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