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間裡頭的事,在管了 62 年之後,韓國政府今天宣布,他們不雞婆了:
「韓國憲法法院以 7 票贊成、2 票反對,認定通姦罪違憲;憲法法院指出,『國家用法律來處罰通姦行為,是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相關通姦罪法律即刻失效。 」–《新頭殼新聞》
根據韓國刑法過去規定,有配偶而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韓國憲法法院法官認為,通姦罪侵害公民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首席法官說,「就算通姦是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道德行為,國家權力不應該干涉個人的私生活。」法院判定,處罰通姦者其實違反憲法,因此宣布通姦除罪。
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以及歐洲多數國家,都已經通過通姦除罪化;台灣、印度、菲律賓,還有伊斯蘭各國家仍針對通姦有輕重不等罰則。
聽起來,台灣有點落後?
根據台灣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文化部前部長龍應台在 2013 年三月時曾說過,台灣部分法律與國際有落差,比如通姦罪的存在就讓她與外國友人談起這個問題時,很尷尬。
可是台灣民情顯然不允許通姦除罪,法務部 2013 年曾就「通姦除罪化」進行調查,結果有 82.2% 的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只有 16.8% 的民眾贊成廢除。只是,通姦罪持續存在,是否代表身體權不屬於自己而屬於配偶呢?再者,「房事」卻要勞師動眾由國家來管、由法院來對一個人的性慾定罪,是否合理?
現任法務部長羅瑩雪過去曾表示,進步國家的作法是不要有通姦罪;那麼,台灣到底是不是進步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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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澎湖小雲雀, CC Licens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