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年,台灣網路圈掀起一股「內容農場」風潮,靠著大量網路文章,來衝流量,但其中衍生出的「著作權」問題,備受爭議和討論,到底在網路上東抄西抄,甚至是像 Giga Circle 這種讓網友貼文,再採用直銷的拆帳方式,讓發文者可以透過讀者的點擊賺錢,每千次點擊收到美金 2 到 4 元不等,這樣的方式,侵權嗎?我們專訪了非常熟悉網路著作權的律師馮昌國,聽聽專家的解釋!
由 TO 舉辦的「Giga Circle 教我們的 8 件事, 聽完你一定會震驚!」講座,邀請到 GigaCircle 創辦人 Jeremy,這也是 Jeremy 第一次曝光,而且非常「勇敢」的來面對外界對 GigaCircle 的負評。究竟 GigaCircle 是盜文網站,還是創新的經營模式?且聽這位只有 24 歲的創辦人細細道來。馬上點下圖了解更多:
以 Giga Circle 為例,網友為了賺取「回饋金」,因此在網路上到處盜文來貼,那平台 Giga Circle 不違法嗎?這要分為兩個部份來看:民事和刑事!
Giga Circle 網站上有免責宣告,包括侵權舉報等,律師認為,這是平台最基本的門檻,再來是著作權法在判定是否違法時,有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你這個網路平台業者,有沒有違法著作權法。如果有,再來就是平台有沒有可能主張「免則事由」?再來第三步就是看我是哪一種業者?根據著作權法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簡單說,Giga Circle 可以主張不知情,同時透過廣告賺錢,在法律上是否認定為「直接」獲利還有不同詮釋,同時 Giga Circle 也可以主張第三款,他們是有立即移除侵權內容,總結來說就是:Giga Circle 有機會主張民事免責的!
再來,刑事的部分,到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就要來看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7 款: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條文看不懂嗎?沒關係!其實談到這裡的時候,我們把範圍擴大一些!你有想過嗎?同理可推,那 google 或影音平台 YouTube 是不是也侵權呢?為什麼大家都不去告?
馮律師直言:「刑事沒人告,因為告了沒有意義!」像 YouTube 的 user 放影片,是為了讓他的東西被更多人看到,YouTube 反而成了恩人,所以不會告;而內容商則把 YouTube 變成宣傳管道,更不會去告。即使是音樂原版帶的廠商(如日本傑尼斯),若 YouTube 出現旗下藝人非官方的影片,他們會要求下架,但不會去告,因為在實務上,各國著作權法規範不同,要告,並不是件輕鬆的事,還得罪了 YouTube。但若有人真的去告,律師認為:在刑事上是有機會的,大家不做,真的就是因為「告了沒有意義」。
因此回頭來說 Giga Circle 吧,台灣的刑事屬「告訴乃論」,大家不告,是因為「進行告人的動作」時,實在太曠日費時,一點都不划算。如此一來,著作權在網路世界中,是否「名存實亡」?馮昌國解釋,因為著作權「太概念性」,因此狀況比較混亂,各案正義都需要法官的認定。
所以現在在國外甚至是台灣,都已經出現了「廢除著作權」的聲浪,在美國著作權實務的操作,都已經是由「輿論帶著法律發展」,但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是一個被動的制度,網路時代來臨,著作權還應該存在嗎?你認為呢?
(圖片來源:MikeBlogs、melenita2012,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