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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9 月份稍早,前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曾以〈香港困局拷問英國道義責任〉1為題為英國《金融時報》撰稿,文章中提到人大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地區首長選舉辦法在一定程度上與伊朗的制度相同。此番言論引起了正反兩面的辯論,其中香港戰地記者兼作家張翠榕女士認為兩者看似相同,但在本質上卻有不同的解讀,不要由於伊朗和香港都設有用來篩選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便把兩個地方劃上等號2。此外香港大學的沈旭輝教授也提出三個層面來讓大眾思考香港普選是否能與伊朗式民主劃上等號3

但到底何為伊朗式民主? 而伊朗式民主跟香港普選有什麼關聯? 兩者之間是否一樣? 鑒於台灣少有人談論伊朗總統的選舉辦法,本文希望藉由香港的佔中行動讓大家了解到伊朗的政治制度,從中反向思考伊朗式民主是否等同香港式民主。

 圖片出處://goo.gl/wDJDp 伊朗現任國家元首 Ali Hosseini Khamene

  • 伊朗總統怎麼選?

過去台灣在討論伊朗這國家的同時,常常很自然地把伊朗想像成一個恐怖份子充斥、美國視為邪惡軸心、女性不平等的國家社會。但這不然,在 2011 年爆發的阿拉伯之春,其中伊朗便是少數中東國家中未受到波及的國家,另外在 2014 年成立的伊斯蘭國組織 ISIS 中也未出現伊朗人的身影,反倒是許多西方的穆斯林第二代投入其中。有論者把這樣的現象歸咎於伊朗的選舉制度是一個定期舉辦,並符合當地宗教信仰的選舉制度。

根據海伍德(Andrew Heywood)在其著作《政治新學》一書中將現代國家政體區分成五種,分別是:西方多元政體、後共產主義政體、東亞政體、軍事政體以及伊斯蘭政體。其中伊朗便是屬於伊斯蘭政體的國家,言下之意伊朗是一個政治與宗教合一的國家,在政治、法律以及道德規範上以可蘭經為最高指導原則。因此政治結構上與西方國家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伊朗的主要政治領導人存在著「國家元首」以及「政府首腦」兩種職位。

「國家元首」即國家領袖,是伊朗軍法政以及宗教的最高象徵,在伊斯蘭世界,尤其 是什葉派信仰中,具有相當高的神聖性及影響力,目前伊朗的國家元首是賽義德阿里·哈米尼(Ali Hosseini Khamenei)。

「政府首腦」即國家總統,伊朗總統透過民選產生,象徵伊朗的行政部門,政府以及政策的領導者,但實際上是繼國家元首之後的第二號人物,目前總統為去年當選的哈桑·魯哈尼 (Hassan Rohani)。

伊朗總統選舉制度類似於法國第五共和的兩輪投票制。不同之處在於候選人必須經過憲法監督委員會(Guardian Council,以下簡稱「憲監會」)的審查。

首先欲參選的候選人必須向內政部登記參選,候選人名單會送交憲監會做審查。憲監會由 12 名伊斯蘭學者以及伊斯蘭法專家組成,他們的主要功能在於確保伊朗的憲政制度符合伊斯蘭的信仰以及伊朗的革命精神,因此憲監會有權否決任何參選人的參選資格,甚至有些時候不需提出任何理由4

憲監會公布合格的參選人名單後,合格候選人便可以開始進行選舉活動。伊朗總統任期四年,並可連選連任一次。

 圖片出處://goo.gl/5Kudiv 作者:Leung Ching Yau Alex

  • 2017 香港特首普選辦法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 2017 年香港特首的選舉辦法為什麼造成如此大的爭議,而它跟伊朗式民主又有什麼差別或相同之處。

根據 2014 年 8 月 31 日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香港特首後選人之提名是由提名委員會(前身為選舉委員會)所產生。提名委員會由 1,200 名來 自四大屆別的代表所組成,包含第一屆別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專業界;第三界別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每一界別之代表為 300 人。

而特首的提名必須取得提名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同意,方得成為特首候選人,而候選人人數約以 2-3 名為限。最後再交由香港市民進行普選的動作,特首候選人如取得相對多數的票數則當選。

  • 香港特首普選與伊朗總統大選的異與同

在粗略得比較香港特首與伊朗總統的選舉制度後,筆者認為彭定康先生的言論並不能完全的否認,然而在深入比較後卻可以發現雙方的選舉制度存在著部分的差異。

首先,之所以讓彭定康先生把香港普選與伊朗式民主做連結的主要原因在於,兩者的候選人提名都須經過「審查」的程序。

以 2013 年的伊朗大選為例,登記參選的候選人有六百多名,但僅有 8 人通過憲監會的審核(伊朗並未規定一次選舉中僅能出現幾名候選人),最後進入選舉程序的也僅有 6 人,值得注意的是,這 8 人清一色屬於保守派的政治人物,支持改革的伊朗選民在這次的選舉中只能從中選出一位「較不保守」的總統5而在香港方面,這類似於伊朗憲監會的角色便是提名委員會,有意角逐特首的人必須經過提名委員會的過半同意才能正式成為特首候選人,並且每屆選舉只能有 2-3 名特首候選人的產生。人民普選只不過是一種政治橡皮圖章的形式。

接著,我們來比較看看伊朗憲監會與香港提名委員會的差異。憲監會的成員有 12 人,其中 6 名成員係由伊朗宗教領袖所提名,另外 6 名則由伊朗司法機構所提出,同時這 12 名成員的任命皆必須通過伊朗國會的認可方可上任。而伊朗國會在革命後採取一院制的國會制度,名為伊朗伊斯蘭議會,議會席次共有 290 個席 次,由各省份依照人口比例產生6。因此可以說憲監會是伊朗民意間接中的間接,並程度上受到宗教領袖的干預,畢竟有一半的憲監會成員是他提名的。

而在香港方面,提名委員會並不代表中共,也不代表全港市民,其民意基礎則是來自四大職業與政治界組,這樣的制度設計類似各大職業公會所推選出來的代表,代表可以由界組內的個人或團體來擔任。經過提名委員會過半認可後再交付全港市民以相對多數決投票選出特首。

第二,伊朗式民主與香港普選的投票差異

儘管伊朗與香港在廣義來說都屬於審查後的民主,交付人民普選成為了一種政治橡皮圖章的概念,但是兩者在最後的人民普選人仍有差異。在伊朗的人民普選中是採用法國第五共和的兩輪投票制,直言之,在兩輪投票制的選舉設計中確保了選出的總統是獲得絕對多數的民意基礎。但是在香港的相對多數決普選設計中,僅能選出相對多數的情況,而這點就像是台灣 2000 年時的總統大選,任一組候選人都可能拿到較低的得票數7,而不是過半民意的支持。在都有審查制度的基礎下,香港的普選制度顯然具備較少的民意基礎。

第三,伊朗式民主的發展背景。

1979 年伊朗革命以前,伊朗採用的是君主專制的政治制度,巴勒維國王掌管伊朗的政治大權,並無實質的民意可言。而在 1979 年革命後,於 1979 年三月更舉行公民投票,高達 98% 以上的選民支持由伊斯蘭共和制取代原先的君主專制。

而香港普選照理來說應是基於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但在人大常委會的草案中卻扭曲這樣的承諾,如需取得與伊朗式民主的模式,應向全港市民舉辦公投決定採用「中共式普選」抑或是「全面普 選」,然而這樣的提案在中共的制度下顯然是不可行的途徑。

第四,讓我們回到制度設計的本意。

伊朗之所以設立憲監會,其目的在於維繫伊斯蘭的律法以及 1979 年伊朗革命的精神,而這也呼應了伊朗的國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教合一的稱呼。

而香港普選是基於對港人治港的承諾,然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下似乎沒有如伊朗宗教性質的本意可循,如果有那也只能稱得上是 「中共模式」的民主。

最後,民主的成果得來不易,不是簡單的請客吃飯,今日的香港也應當如此,不過結果為何,這場名為雨傘革命行動已經受到了世界的關注,也讓華人社會再次看見年輕世代對社會、對國家、對政治的關注,以及突破框架的渴望,讓人體會到民主或政治實踐的可貴。

希望雨過天晴,香港天光。

  1. 彭定康,〈香港困局拷問英國道義責任〉,《金融時報中文網》,//big5.ftchinese.com/story/001058035 []
  2. 張翠容,〈伊朗式民主的爭議〉,《天下雜誌 – 獨立評論》,//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12/article/1861 []
  3.  沈旭輝,〈也談「伊朗式民主」- 可比不可比?〉,《信報財金網》,//www.hkej.com/template/dailynews/jsp/detail.jsp?dnews_id=4111&cat_id=3&title_id=712564 []
  4. 之所以不需要提出理由是因為憲監會認為,一旦說明候選人之所以被取消參選的原因,可能會對候選人造成名譽上的損害。除此之外,伊朗伊斯蘭憲法也規定總統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伊朗國籍者、18 歲以上、信仰伊斯蘭教、對共和國效忠、過去無不良記錄等。 []
  5. 更多關於伊朗 2013 年選舉的介紹可參考,林鑫佑,〈論魯哈尼總統可能為伊朗帶來的轉變〉,《南亞觀察網站》,//www.southasiawatch.tw/detail/497 []
  6. 林鑫佑,〈國情簡介—伊朗〉,《南亞觀察網站》,//www.southasiawatch.tw/detail/31 []
  7. 當年民進黨陳水谝得票率 39.3%、親民黨宋楚瑜為 36.8%、國民黨連戰僅得 23.1%、無黨籍許信良 0.63%、新黨李敖 0.13%。 []

(本文轉載自合作夥伴洞見國際事務評論網,圖片來源:looking4poetry,版權所有,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