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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能住幾間房?即便全家都分開住, 一個人至多也就只能住一間房,但一個人持有 2 間以上的房子,還算是自用嗎?事實上,全國擁有 2 間房以上的持有人約 204 萬人(佔擁有房產總人口的 27.54%),卻擁有全臺灣 52% 的房屋。
在一人只能住一屋的現實侷限下,這些超過的二成多房屋是被拿來出租?還是空在那裡待價而沽,成為持有人賺錢的「金融商品」?對於這些在滿足居住之外,被用來生財的土地、房屋,政府理當用「營利」的標準來課稅。
合理調整非自用房屋持有的實質稅率,才能有效地提高投資客非自用住宅的持有成本及炒作障礙。
現在,我們來幫政府算一算,若自用住宅實質稅率維持現狀,非自用住宅 (第 2 屋以上) 在各種調整方案下,政府可以增加多少稅收?(目前臺灣房屋的持有稅稅基佔市價比例約 10%)
從表中我們可以發現,第 2 屋以上若以最低調整方案,稅基以市價的 20% 計算,全國最少也可增加 415 億的稅收。
而若是與國際標準相近,稅基採用市價的 80% 計算,全國可增加 2,908 億元的稅收。
(2011 年薪資與股利所得總稅收也才 2,700 億元,那是不是調整第 2 屋以上的房產持有稅,薪資所得就可以免稅了呢?呵呵 … …)
而在房屋交易的資本利得稅中,其中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土地公告現值」,目前僅佔市價的 50%,若將其調整為依照實價課稅,全國可以增加 1,619 億元,再加上持有稅最低調整方案增加的 415 億,共可增加 2,034 億。
從表二可以發現五都除了高雄市外,其餘四都在合理調整房地產稅後,增加的稅收,不僅立即補平財政缺口,還多出大筆經費,可供市政建設。
單就臺北市而言,不僅瞬間填補 150 億元的財政缺口,並可以再蓋 26 棟大龍峒公營住宅(9.8 億 / 棟,115 戶),多提供 2,990 戶的青年與弱勢居住。
合理調整「資本利得稅」及「持有非自用房屋」的實質稅率,才能提高投資客的持有成本、炒作障礙及不動產的有效利用。
既然合理調整第 2 間以上房屋的持有稅,並將房地產交易實際獲利作為資本利得稅的課稅基礎,受影響層面小,又可擴大稅收、彌補大量財政缺口,落實地方自治,穩定房市、減少投機,解決房市亂象,政府有什麼理由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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