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雨蒼
最近,頂新案的在彰化地院得到無罪判決,造成全台灣輿論的憤怒。許多網友紛紛上網評論,痛罵判決。
接著,許多人開始找「戰犯」,有人認為檢察官問題較大,也有人認為法官問題較大。有人看見法官堅守「無罪推定」的新聞,因此就批評法官是「法匠」、還認定法官應該補位再調查。
在此來做點簡單的說明。先講結論,這篇文章不會評論頂新案的判決究竟是對是錯,但希望大家能藉由這篇對司法的說明,重新審視自己思考的方式。
首先,在法庭上,會有所謂的「檢審辯」三方,也就是檢察官、法官、律師。律師負責辯護,這個大家應該都略有耳聞。檢察官負責偵查案件,偵查結束後若認為有犯罪嫌疑,就起訴到法院,由法官負責判案。在對案件的觀點上,一般會要求法官嚴守「無罪推定」原則,中立聽審,而檢察官基於起訴的職責,通常會以「有罪推定」的立場努力找出證據,去說服法官「當事人有罪」;律師則是想盡辦法減輕刑期,或是爭取當事人無罪。
用汽車來比喻,檢察官像是油門,而律師就是煞車。只有兩者發揮良好作用,判決才會接近事實。
無罪推定原則,就核心概念來說,就是「未經審判來證明有罪確定之前,優先推定被控告者無罪」。因此,「被告訴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要指控一個人有罪,就要拿出確切的證據,而且讓一般人都確信這就是犯罪的證據,而不是用偏見去「一口咬定」對方有罪,然後要對方證明自己的清白。
目前,許多人都認為判決有問題,但大家可以靜下心來想一想。你認為頂新有罪的證據,是從哪裡來的呢?是新聞報導,還是自己有檢視過證據、參與過法庭旁聽呢?
為何我們的新聞總是會讓人相信被告有罪呢?這要從幾個角度來說。
台灣法律雖然規定「偵查不公開」,原意是避免當事人資訊遭到洩漏,以及基於無罪推定的保護。舉例來說,如果在偵查階段就洩漏當事人疑似犯罪的狀況,但經過法院審理後罪名不成立,大眾也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刻板印象。不過,台灣的記者在上級的壓力下,必須到處打聽案情,才能寫新聞;律師百百個,一方面不知道要找誰,二方面律師也不得外洩當事人資料。
相較之下,對有些檢察官來說,如果資料流出,塑造輿論壓力,未來法官的判決就容易傾向己方,也能塑造自己的英雄形象;而檢警因為辦案人數眾多,加上記者保護來源,因此透漏資訊不易被發現。因此台灣的司法線記者多與檢察官或警方關係良好,才能從他們口中探問到許多第一手資料。
台灣的記者在撰寫新聞上必須找「梗」,在版面壓力下,容易捨棄部分脈絡,加上檢察官、警察本身即容易從有罪推定的角度來看案子,因此依據檢警資訊撰寫出來的新聞,自然就容易讓人產生被告罪大惡極的聯想。有些記者甚至會擅自杜撰新聞,再套上「據來源消息指出」,甚至檢警還要出面澄清(如上次的割侯案「我要學鄭捷」事件),這些新聞也會造成許多閱聽人的成見。
反而,如果參與過陪審制的模擬法庭就會發現,如果用上數個小時,仔細的聽取雙方證詞、判斷證據,就算是普通人,也會發現自己無法看見真正的事實,只能「趨近」事實,就不容易這麼斬釘截鐵的做出判斷。
事實上,司法制度設計的初衷,有一大部分就是為了節制人性。舉例來說,我們被罵的時候,如果不說話,會被認定是「默認」,但在司法上,被告保持緘默,並不代表他自己有罪。如果我們聽到某人的八卦,在當事人並未證實下,我們很容易就會產生偏見,而法律就規定了這樣的「傳聞證據」只有在一定情況下才能使用。當我們自己產生偏見,看到對方辯解,往往會覺得是「狡辯」,而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當事人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不必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可以保持緘默不回答問題,言下之意,要定罪,應當找尋客觀證據,而不是當事人的自白。
但,台灣許多檢警單位在辦案時,仍習慣依賴大量自白,或甚至押人取供,希望當事人在被羈押的心理壓力下會自動吐漏事實;可是這非常危險,因為他也可能為了脫罪而說謊,或是為了滿足檢警要求而承認自己不曾做過的罪行,反而造成辦案方向更加偏離事實。
目前我在司改會任職,看到的幾個冤案,都是檢警、法官在壓力,或是「正義感」下,想盡辦法要「找戰犯」,要把找到的當事人定罪,因此以刑求、不正取供的方式取得有問題的自白,導致當事人受到冤枉。而這樣的冤枉,常常就是幾十年的人生。
的確,如許多網友所言,在台灣,法官擁有調查權,可以自己去調查不足的證據,可是法官主動調查證據是很危險的事。
要調查證據,必須假設對方有罪才能知道要調查哪些證據,因此調查越多,一般越容易產生「當事人有罪」的偏見,反而判決不再公正。結果,台灣有許多檢察官,習慣向媒體放話方式塑造輿論,然後在法庭上減少說話,讓法官去調查證據,這樣法官的見解自然就容易傾向「有罪推定」的檢方了。如此一來,法官成了檢察官,法庭上就容易出現「兩個打一個」的狀況。因此,法官拒絕調查檢察官應當調查的事,是正確的決定。
不過,確實在許多涉及權貴的矚目案件上,容易出現「無罪推定」的判決;而在一些小市民的案件上(如性騷擾、性侵案件),法官在審理時卻常常直接就認定當事人有罪。這或許是因為法官時間有限,在矚目案件上會多花時間,但該改革的,不是讓「無罪推定」的法官未來直接認定權貴就是犯罪;而是應該思考,該如何讓每一個國民在面對司法的時候,都能享有「無罪推定」的公正審判,也能讓檢察官無論對待誰,都能積極的負起舉證義務。
滿腔的熱血和正義感,很多時候無法幫助我們看到事實--甚至,可能在我們激昂的情緒下,我們忘記客觀、慎重的審視手上的證據,就妄下定論,甚至排除萬難都要懲罰某人,就很可能會在罔顧事實的狀況下,造成別人的嚴重傷害。
出了問題,如果沒有客觀、仔細的審視問題,找出原因就妄下定論,一定會帶來更多的副作用。而司法制度,本身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在嚴格的程序中,逼迫檢審辯三方從不同的觀點,去審視所有的證據、排除不能被使用的證據,並找到真正發生的事情,如此才能做出好的決定。
所以,當大家對判決感到憤怒的時候,我會建議大家靜下心來,重新思考自己掌握到的客觀證據,然後問問自己:我看到的證據是否夠客觀?我收到的資訊是否有被操作的可能?最後,再來做出自己的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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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林雨蒼授權轉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首圖來源:蘋果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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