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蓬佩奧: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美對台承諾跨越黨派[影]〉。首圖來源:翻攝自蓬佩奧 Twitter

【為什麼我們挑選這篇文章】

川普政府中,最抗中挺台之一的政治人物,就是蓬佩奧(Mike Pompeo)。而在川普任期最後階段,蓬佩奧仍然持續發表一貫立場的言論與行動,譬如拜訪世界各國聯手抗中,或者 11 月 10 號就宣布將展開「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

BBC,澳洲國立大學講師宋文笛分析,今年 56 歲的蓬佩奧,之所以在川普執政後期,持續加溫美台關係、增強抗中聯盟,原因是他的政績和影響力,會奠基接手的政府上;宋文迪認為,蓬佩奧繼續維繫自己「對華強硬派」第一把交椅的位置,對未來可能參選參議員或者成立智庫的他來說,都是好處。(責任編輯:連柏翰)

篷佩奧受訪時表示:台灣非中國的一部份。

篷佩奧受訪時表示:台灣非中國的一部份。圖片來源:翻攝自蓬佩奧 Twitter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今天表示,台灣非中國一部分,過去 35 年美國兩黨政府所遵循的政策也承認這件事。蓬佩奧說,美國對台承諾跨越黨派,兩黨都了解台灣是民主典範。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台灣非中國一部份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今天上午接受電台節目修伊特秀(Hugh Hewitt Show)訪問,談論諸多中國、台灣相關議題。

主持人提及蓬佩奧過去擔任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局長與目前任職國務卿期間,皆曾表示美國對台有清楚承諾,且會持續維護相關承諾。他詢問蓬佩奧,在中共部分激進派人士主張必要時應武統台灣之際,他是否認為北京該意識到美國對台承諾是跨越黨派。

蓬佩奧回應表示,談論這議題用詞正確很重要,台灣非中國一部分,前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政府為制定對台政策所做的工作也承認(recognize)這件事,過去 35 年美國兩黨政府皆遵循這些政策。

《BO》編按——蓬佩奧於下面影片 05:35 開始談起台灣議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sa9ojoeNXg

蓬佩奧說:「我確實認為這(美國對台承諾)是跨越黨派,我認為這項理解的核心意義是,這(台灣)是民主典範,而中國必須履行其對台灣人民的承諾,這是兩黨都能同意的事。」

蓬佩奧指出,只要中國跟台灣仍無法找出解決方案,他就希望這個情況能持續下去。他強調,美國必須履行對台灣的承諾,美方對台有一系列義務,「你有看到我們為了協助台灣(增進)防衛能力所做的軍售宣布,這些都是為了兌現中國與台灣人民間所做的承諾」。

美國前總統雷根曾對台灣安全提出「六項保證」

已故總統雷根 1982 年針對台灣安全提出「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包含美國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國徵詢意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不會對台施壓並要求台灣與中國進行談判。

《台灣關係法小百科》

Q:它是怎麼來的?

A:1978 年 12 月,美國卡特政府宣布將於 1979 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斷與中華民國(當今的台灣)最早於 1913 年建立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美國國會的眾多支持者為了維繫與台灣的各種非官方關係,推動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的立法,4 月 10 日經卡特總統簽署後,追溯自 1979 年 1 月 1 日生效。

Q:它的性質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共 18 個條文,中文版約 4600 字。美國國內有人主張,因為它是法律,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 3 個聯合公報(1972 年上海公報、1979 年建交公報與 1982 年的八一七公報)。中方則主張 3 個聯合公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

Q:它對台灣的重要性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雙方簽訂的 3 個聯合公報常被稱為「1 法 3 公報」,它們共同形成美國對台海兩岸政策的主要架構。

除了授權行政部門「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點出此法是要「協助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台灣關係法最能體現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部分,是它的第 2 條 B 款指出: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美國對台軍售以及美台之間在國防台灣方面的合作,都是根據以上條文。

Q:台灣關係法有無補強措施?

A:有。美國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私下向台灣提出「6 項保證」,主要是抵消八一七公報有關美國對台軍售應逐年遞減的條文。2016 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共同決議案,小幅調整對台 6 項保證的內容,並形諸國會文書,但這兩項共同決議案僅表達國會立場,並無法律約束力:美國不贊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1. 美國不認為可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2. 美國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3.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4.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5.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不表示美國在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此外,美國國會有部分友台議員認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一旦遭到中國軍事侵略,美國應如何因應的規範不夠明確(所謂的戰略模糊),因此在公元 2000 年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但並未通過。

2018 年 3 月,川普總統將台灣旅行法(The Taiwan Travel Act)簽署生效,代表台美官員互訪的層級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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