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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引起全球討論、批判。與此同時,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翻出2018年4月,反年改團體發動抗議行動的新聞,指出當時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集會遊行法規定,參與者不可以戴面具。」讓有不少網友呼:「還不趕快修法」
但台灣的《集會遊行法》真和香港《禁蒙面法》相同嗎?內容究竟寫了些什麼?讓我們一起來看。(責任編輯:徐子捷)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後,媒體報導台灣《集會遊行法》也規定「不可以帶面具」。(圖片來源:Marco Verch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
香港通過《禁蒙面法》後,台灣《集遊法》禁帶面具引討論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引發議論。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天表示,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台灣的集會遊行法做比擬。
媒體報導,林鄭月娥宣布集會遊行禁止蒙面,引來立法院長蘇嘉全批評朝著戒嚴的方向前進、違反民主潮流,民進黨主席卓榮泰也表示,這是開民主的倒車。不過,在2018年4月台灣反年改遊行,當時行政院發言人的徐國勇表示,集會遊行法規定,參與集會「不可以帶面具」。不知道民進黨大員,哪一個說了算。
徐國勇在臉書上發文指出,香港是用緊急法,以行政權的緊急命令發布,這是行政權凌駕立法權。更是類似戒嚴作法。
他說,台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規定,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規定,更不是用行政權的緊急命令,此本質上即與香港有所不同。香港是將立法權讓渡給行政權,破壞了三權分立。徐國勇說,集會遊行法條文是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制定。因此,第九屆立法院民進黨在105年時,所提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就主張將這個規定刪除。
他表示,現行集會遊行法在原則上採事前許可制,且第6款「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仍可依個案做必要性考量,保留警方於執法時有此項限制權,如遇有個案可能發生違法暴力行為之虞時,始視情形限制,並非不分輕重而一律禁止,例如有許多和平的遊行是有化妝表演的需求。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14條,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相關事項做必要之限制,其中第六款規定「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不過,相關規定並沒有直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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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集遊法也禁面具 徐國勇:不可將台港做比擬〉。首圖來源:Marco Verch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