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

王炳忠在 2016 年 12 月 19 日遭警方帶回約談,現在北檢調查結果出爐。

上報報導,檢方表示中生共諜周泓旭 2015 年間利用與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成立「星火秘密小組」機會,擬定「星火T計畫」,由國台辦提供20萬美金,而目前王父搞丟2萬,目前剩18萬供王使用。

藉由核心小組成員對我國軍方人員結識與人脈拓展等行為,被告周泓旭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因周與前案有集合犯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故移請高院併案審理。

北檢表示,從2015年起,中生周泓旭利用王炳忠等人,運作燎原新聞網,執行星火T計畫,組成星火計畫秘密小組,其中燎原新聞網站,目前由國台辦全額資助,2015年起每年提供新台幣1500-1600萬元,供王使用,無須報帳,目的是物色國軍人員。

北檢全文請點此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侯漢廷等 4 個幹部昨天(19日)遭搜索帶回偵訊,檢警稱王炳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與周泓旭共諜案有關。過程中即使調查局人員手持搜索票並表明來意,王炳忠仍堅持要等律師前來才開門。雙方僵持近 40 分鐘,最後警方請來鎖匠開門,才進入王炳忠家中。

王炳忠被帶上警車時,還控訴警方「像黑道一樣」、「綠色恐怖復辟、白色恐怖在台灣!」網路上也有粉絲團批評王炳忠等人被帶走是「綠色恐怖」。據媒體報導,王炳忠於昨晚10時50分左右,結束調查局初訊,前往北檢接受檢方複訊,經過約1小時複訊後,王炳忠在今天凌晨0點15分左右請回。

不論你對王炳忠的觀感如何、認不認同如他說的是「白色恐怖再現」,這次抓人事件也確實引發法律上的討論──究竟檢警持搜索票到你家,你拒絕開門時檢警是否有權利找鎖匠開門?當被檢警搜查時,我們有沒有權利說「先等律師來再談」?

由一群法律人成立的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 》在臉書上,列出幾點Q&A,用法律角度解析問題。

1. 警方可以進入王炳忠家中嗎?

警察需握有法官開的搜索票、經被搜索人同意,或是符合「緊急搜索的規定」,才能進入屋內搜索。而今天警察進入王炳忠家中,有拿出法官所核定的搜索票,根據影片內容和搜索地點也都是特定,基本上就是一張合法的搜索票。員警和調查局也都有出示證件,是合法的執行人員。

2. 就算是合法,王炳忠不開門的話警方可以找人來開鎖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所以警方執行合法搜索時,是可以請鎖匠來開門的。

除了法律白話文的分析外,另一位律師林智群則指出,既然檢調已經取得搜索票,自然可以入門蒐證,不得給嫌疑人拖延的時間,且王炳忠與警方對峙40分鐘,的確有足夠時間滅證,他認為「檢警沒有破門而入,才是犯規!

3. 搜索的時候,王炳忠說等律師來合理嗎?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審判期間的搜索是可以找律師的。然而王炳忠昨天的狀況是「偵查中」。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指出,「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換句話說,昨天的狀況,檢調人員是不用等律師來的,就算來了也可以不讓進去。而就算律師一開始就在屋內,偵查機關也可以請求包括律師在內的第三人離開現場。

《法律白話文運動 》也提醒炳忠,如果對搜索不服的話,也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及第416條提起抗告跟準抗告。因此根據法律白話文運動以上分析,昨天的王炳忠事件是完全合法。

不過法律白話文也提醒大家可以思考,法律中規定律師只有在辯護人被「審判中」時可以在場,「偵查時」則未必可以在場,到底是立法缺失還是偵查的必要呢?

(本文提供合作對象轉載。首圖來源:中央社,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推薦閱讀

【忘記自己唱中國國歌】全台灣每 86 人就有一個共諜?王炳忠質疑:柯 P 就是潛伏已久的共諜!

【台大事件,白狼沒事】綠委提修「內亂外患罪」嚴懲共諜!鄉民推爆:早該把這群人趕出台灣

國軍再爆共諜案!台灣出過的共諜多到可以組球隊,為什麼政府要不斷縱容?

本文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不斷更新】王炳忠遭搜索 國台辦:譴責台灣打壓和平人士
上報:檢警拘提王炳忠過程是否違反程序與人權 法界見解有異
民報:王炳忠北檢複訊今晨請回:我有何能力刺探機密?
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