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底同志大遊行結束,長久關注同志運動的網友劉哲瑋提到,每次同志大遊行都會有人基於社會討厭同志裸露,要求同志「穿好」衣服。然而他認為同志遊行的目的,不就是要人敢在這天做自己嗎?我們不應該因為討厭某些行為而禁止另一群人的自由,例如曾在美國出現的「醜陋法」就是一個負面案例。
一般人會認為美國相對自由和開明,但事實上在 19 世紀中期,美國曾出現過一條極其離譜的醜陋法(ugly law)。規定任何因生病、殘障、畸形的人在公開場合露面引起別人反感,就算犯法,最多可罰到美金 50 元。
醜人法是在 1860 年左右出現,當時美國南北內戰剛打完,許多城市面臨大量新居民移入。這些新居民不僅貧窮,許多還是打完南北戰爭、缺手缺腳的退伍軍人。城市街頭因此出現許多乞丐,市議會為了平撫居民不滿而推動力法規範,《醜陋法》因此誕生。
醜人法規定,任何有病、殘廢、缺手斷足,或有因醜陋、變形,導致成為不體面或可憎的對象,都不允許出現在公共場合。每次出現必須面對 1 美元到 50 美元的罰款。
第一條醜人法令在 1867 年通過,隨後往美國中西部延伸。醜人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把所有貧窮破敗的畫面趕出街頭,眼不見為淨。這條地區法聽起來很誇張,但你知道嗎?一直到 1974 年,醜人法才完全廢除。
我們會認為當今的美國相對自由和進步,但事實上除了醜人法外,1907 年美國印第安那州還曾頒布了另一條很類似的《優生法》,該法案禁止精神病患者結婚和生育,並延燒到美國 27 個州,直到 1921 年才被廢除。
先不提到底如何定義長的多醜要被罰錢,不論是醜人法還是優生法,這兩條法案的成立和廢除,都說明了一個社會是如何一步步解決歧視問題。
《醜人法》和《優生法》針對的對象是殘疾人士和精神病患,加諸在這兩類人身上的歧視一直到現在都還未消失,而同志如今面臨的情境也很類似;雖然大法官宣判禁止同性結婚違憲,但時至今日仍充斥在網路的恐同言論。究竟要何時才會消失呢?
(本文提供合作對象轉載。首圖來源:Gianfranco Blanco CC licensed)
本文參考資料:
wiki:ugly law
每日頭條:已開發國家的殘疾人是如何過渡到文明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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