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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礦場使用權原來今年到期,為何能展延 20 年不用環評,無痛升級?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拿公文質疑,政府從國民黨時期就開始包庇礦業權業者,酸「台灣礦業法可得諾貝爾獎」。(責任編輯:黃靖軒)

圖片來源:林淑芬臉書
為什麼礦務局發的許可要故意寫從民國46年開始呢?這就是從國民黨時代一路走來到現在,政府包庇亞泥和礦業權業者的法律基礎。
他們說「亞泥展延」只是民國 46 年就許可給亞泥的「舊權利的延續」。因為既是「舊權利的延續」,所以原本礦業權核定應該審查的流程,都可以跳過,不用重新進行礦業用地核定、不用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用環評等等,無痛升級20年。
對礦業法這樣解釋真是可以得諾貝爾獎啊!
編按:礦務局回應說法請點此
等於一次許可就可以永久萬世挖礦。
這一切都只是舊權利延續而已。就是這樣包庇的啦!
難怪連現在「政府」所有官員跟「亞泥」開口閉口都說,亞泥是60年前核准所以這次展限都是合法。
合理嗎?合法嗎?
這樣合理合法嗎?
「最高行政法院」卻不這麼認為,「最高行政法院」92年的判字936號判決也明白揭示,「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為之。」
而且連法務部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說:「採礦權期滿即消滅,須經由另一核准之行政處分,賦予另一新之採礦權…「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新設定之採礦權同。」
換句話說,亞泥來申請展限時,按照最高行政法院及法務部的說法,因為是新權利的賦與,所以礦權核定的程序都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
但是因為主管機關經濟部恣意且片面的解釋,相關的礦權核定程序都未要求,這樣的展限難道不違法嗎?
這樣對礦業法的解釋合理嗎?
後續:
針對亞泥 14日晚間主動承諾要縮減40%礦區面積約155公頃,以及礦業法修法後補辦環評,林淑芬再指出四點質疑:
(1)一個違法的展延許可,只要業者承諾縮減「礦區面積」,補辦環評就好了嗎?
(2)事實上亞泥核准「礦區面積」是399公頃,但是實際合法可以採礦的「礦業用地」面積只有185公頃。目前亞泥承諾減區的範圍幾乎落在核定的礦業用地外,這是什麼誠意呢?
(3)我們知道採礦採的是體積(亞泥是向下挖山),「礦區面積」縮減跟開採量縮減無直接相關。
(4)亞泥呼應經濟部長的說法,如果新礦業法過後,補辦環評,根本免停工,可以繼續採礦。不知道經濟部跟亞泥對邊採礦邊環評的共同想像是什麼?沒看到行政院實際修法文字,還是令人擔心。
(本文經原作者林淑芬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輯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親愛的,我如何把亞泥展延一切都合法了〉。首圖來源:林淑芬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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