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昨天決議,應該廢除《刑法》239條的「通姦罪」,若無法馬上廢止,也要修法規定不能單獨對配偶撤告。

《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通姦罪卻有一個但書,就是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俗稱小三),這個但書也引起最多爭議。

單獨對配偶撤告的但書,導致女性遭處罰者高於男性,另為避免遭受性侵害者因擔心被追究通姦罪,而不敢舉發,因此決議廢除通姦罪。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解釋,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現在國內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等,維護婦女遭家暴、保障夫妻財產和婚姻權益,通姦罪的存在的正當愈趨薄弱。

林志潔特別將作家林奕含和補教名師的事件拿出來討論,表示整個案件的走向,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過去案例顯示,遭性侵害者對嫌犯提告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但受性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遭判有罪。形成被害人必須受罰的窘境。

有法官表示,樂見通姦除罪化,隱私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人民為了抓姦,已明顯侵犯隱私權,且性生活是身體自主權和自由權,國家《刑法》處罰人民的性生活,有違憲之虞如果通姦除罪,配偶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事實上,《刑法》通姦罪在先進國家都已經廢除,台灣是除了伊斯蘭教國家之外,極少數採行通姦刑罰的國家。法務部昨表示,將研議如何修法,但也提醒目前多數民意支持通姦罪,未來如何說服立委恐是難題。

對於司改會的通姦除罪化決議,立法院朝野黨團都顯現不同面向的保守態度。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黨團尚未討論過,強調本會期及臨時會也不可能來得及排入審議;國民黨團總召廖國棟則說,國民黨是堅持家庭價值的政黨,他個人強烈反對此決議。

新聞資料來源:
中央社: 司改分組會議通過通姦除罪化 原因看這
蘋果: 司改決議 通姦除罪化
上報: 《刑法》通姦罪廢除 司改會通過「房思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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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合作夥伴轉載。首圖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