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日前高雄知名豆干廠商涉嫌軟禁4名外籍移工,有1名印尼女性工人還疑似被剝奪自由14年,雖然業者承認他們在雇用非法移工一事上的確有錯,但絕對沒有限制行動。
台灣非法軟禁移工問題嚴重,但卻一直得不到中央政府的重視,以至於各地警察在查緝時,往往受迫於地方勢力或是不敢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搜索工廠。(責任編輯:蔡沛宇)
文/ 杜光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常務理事)
這次被軟禁十四年的移工的案子,很遺憾地,有權力制定防範跟嚴格要求各縣市勞工局以及警察局執法的勞動部及警政署完全沒有發聲。
剛剛跟律師好友討論這案子,該律師表示雇主或仲介如果非必要持有移工的護照、手機、存摺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即有明文禁止扣留員工護照、手機、存摺等規定,違反的話,依該法第67條第1項,6-30萬罰鍰。
通常人口販運的箝制手段基本的就是上述的方式,但請問各縣市勞工局辦了幾件違反上述規定的雇主或仲介呢?上面這種手段我們在實務上聽到的太多了,但沒有仲介或雇主因此被處罰。
此外、關於警察沒有搜索票是否可以進入雇主屋內,我們去年辦的台南四個移工被非法囚禁在地下室的案子,當時我們工作人員到囚禁的現場,是一間仲介公司的地下室,警察人也到現場,並且當場問仲介公司職員說人是否被關在地下室?
仲介公司職員回答是,但她不准移工上來,我們馬上跟警察說這已經是現行犯了,沒想到警察居然說他們沒有搜索票不能進去帶移工上來,後來又陸續來了好幾個警察,沒有一個人敢進去。
我想到前年我在桃園遇過一件被雇主囚禁三個月的移工的案子,桃園的警察到現場,雖然沒有搜索票,雇主也不配合恐嚇警察不能進去,但桃園的警察就馬上厲聲喝斥雇主,說如果移工沒辦法出來,那他們會馬上把雇主依照妨害自由的現行犯逮捕,那雇主才乖乖就範,但台南的警察為何不敢呢?
我們可以發現很多警察接獲類似的報案,都是到現場門口晃一晃就走了,尤其中南部的警察,他們的理由都是說因為沒有搜索票,我那律師朋友也說了,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所以僅就法制面而言,是沒問題的,現在的問題是,執行面的問題,一般警察的確不敢,不過如果有勞政機關人員陪同,警察就比較敢了,但台南那案子後來勞工局的人也來了,還是不敢把移工帶走,只是不斷跟我們說移工在地下室很安全。
現場還有個記者大聲嘲笑警察跟勞工局公務員說;這裡根本就是台南國(其實沒有講白的就是台灣中南部普遍的地方政治勢力幫助仲介及雇主施壓警察局及勞工局的問題)
我自己認為勞動部跟警政署要正視這樣層出不窮的惡劣案件,同時也要檢討仲介或雇主可以隨意呈報移工逃跑,並反過來以此威脅移工控制移工的惡劣手段。
給他們這種惡劣手段的就是目前法規規定仲介及雇主不用附證據也不給移工申訴機會就可以呈報移工逃跑,勞動部至今還是不檢討改進這漏洞。
最後,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跟我的好友劉硯田律師提以下的見解:
本案其實已經符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
「以拘禁、監控之方法,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依該法第32條第1項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林佳和教授於臉書個人見解是認為有構成刑法第296條第1項的使人為奴隸罪,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使人為奴隸者,係指使人繼續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下,供自己或他人役使,而喪失其固有之自主力者而言。
使人喪失其意思自由,並損失其人格者,不問名義如何,應以使人為奴隸論。(這是1928年的實務見解)
法律面沒有問題了,但執行面一直出問題,勞動部跟警政署還看不到嗎?
所以我們希望以下的改進措施:
1、關於社會局列管之高風險家庭所僱用之女性移工看護,地方勞工局應該定期電訪(去年發生之女性移工將自己被強暴之影片上傳引起重視,該家庭就是社會局列管的高風險家庭)
2、關於人口販運之可能案件,警政執法人員沒有搜索票之情況下應立即入屋內搜索
3、依據現有法令各縣市勞工局嚴辦仲介及雇主扣押移工存摺、手機、證照之違法行為,並且主動移送警政檢調單位以人口販運嚴辦
4、全面檢討逃跑移工之呈報機制,予以被申報逃跑移工救濟管道
雖然我覺得我寫了這也是白寫,因為移工沒選票,地方的雇主有選票,仲介有鈔票,可是還是希望有奇蹟發生吧,唉!(我幾乎敢跟大家保證!這政府絕對當作沒事情,然後又繼續有下一個案件的受害者不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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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杜光宇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首圖來源:擷取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