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公司法修法,究竟是要修什麼?有開公司經驗的人就能明白,現行老舊的制度並不利年輕創業家開疆闢土,下場就是這些新創團隊一個個離開台灣。 不是這些年輕創業家不愛台灣,而是這套管制一般人如何開公司賺錢的法律,實在陳腐的匪夷所思。
究竟除此之外為什麼要修改《公司法》,且聽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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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芮緹)

取自維基百科
文/黃銘傑
最近,因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所公布的報告書中,提議廢止現行關係企業專章,引發部分人士高呼此一作法不啻放任財團為所欲為而有圖利財團之嫌;但很弔詭地,渠等對報告書所提限制財團子公司所持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卻又斥責以世所未見的嚴苛規範。此種自相矛盾說法,令人無所適從。真相究竟為何?
關係企業專章的變革,經常與本次修法規劃採英美法系之理念,併同被批判。但我國商業法制、公司法制果真無法容納英美法系嗎?
我國證券交易法其嚆始就在於美國法,近年沸沸揚揚的公司治理及其重要指標之獨立董事,亦皆肇始於英美法。即便是現行關係企業規範核心之揭穿公司面紗、債權居次、幕後董事等,哪一樣不是源自於英美法;而會計師奉為規臬之國際會計準則(IFRS),其法律基礎亦多在於英美法。以英美法系為由,批判本次修法規劃,不無昧於我國現今商業法律、制度發展之現實。
有認關係企業專章的廢止,茲事體大。但事實是,從其1997年立法迄今,並無任何相關判決,且究竟有多少會計師曾簽證過關係企業間之非常規交易。
或謂,該專章制定之緣起,係因有不肖人士濫用子公司戕害他人債權,惟對此類行為,於該專章立法後,又陸續增定、強化揭穿公司面紗、實質董事、幕後董事等之規範,本次修法規劃更進一步擴大、強化揭穿公司面紗、幕後董事等之規範,並引進集團治理、飛越訴訟等過去所無之制度,以徹底、有效追究幕後藏鏡人之責任。
其事實是,只有加重以關係企業所形成的財團之義務及責任,絕無圖利財團之舉。甚至可說,過去容許關係企業間可以從事制度性地從事非常規交易之作法,美其名為發揮集團經營的「綜效」,但實際上可能是對其他非集團競爭事業帶來差別待遇,導致不公平競爭的發生,抵觸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理念。
至於當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逾四分之一時,子公司所持有之母公司股份,不得享有表決權一事,當非如同批判者所言,比國際上都還要嚴格。不僅日本公司法即是如此規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亦將控制性持股界定為四分之一。
其他主要國家公司法雖未界定持股比例,但同樣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表決權;此際,母子公司之判斷採實質標準,故縱令母公司所持有子公司股份低於四分之一,亦可能被認定具母子關係,其表決權因而受到限制。四分之一持股比例的界定,並非當然比國際規範標準更嚴格。
或許,未來可以採多數國家之實質認定標準、回歸國際通行的規範方式,揚棄四分之一的形式基準;只要被實質認定屬關係企業者,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份,即不應享有表決權。
本次公司法全盤修正規劃主要目的之一,在於促進我國法制更加融入國際資本市場,在資本市場普遍對關係人交易存疑,要求對其可能衍生弊端嚴加管控之際,倘若制度性容許關係企業間之非常規交易,並未增加集團經營效率而幾乎未被實際採行,且專章原本所欲規範之不當濫權行為,已有其他規定可以更嚴格規範,則保留關係企業專章不僅無益,且將降低資本市場對我國法制保護股東及債權人決心之評價,徒增我國企業籌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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