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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律師所提的『毒品除罪化』是個很先進的概念,相信提出後,立刻會被很多無法思考的人幹翻。我的立場是,我完全支持這項政策。」秋山武的文章直擊台灣人思考模式的核心問題:過度簡化思考。
由此看台灣的刑法制度最大的弊病在哪裡?秋山武認為,問題就在過度簡化思考。無法分離「罪」和「人」,冤案、冤獄也因此而生--只要罪犯死了就好,原因、動機、環境等等,通通不重要。
那麼,刑責加重真的有效嗎?秋山武雖然認同毒品加重刑責,但也強調,刑法不是萬靈丹,只有真的配合完整的社會教育,刑法才能真正懲戒有意犯罪的人,並且更重要的是達到行為導正的效果。
套用到毒品的議題,真正引發犯罪的,恐怕根本就不在毒品本身。當我們根本上沒有解決社會結構性的問題,那麼我們單方面的加重刑責,並不能讓毒品的問題消失。
(責任編輯 林芮緹)
顧立雄律師所提的「毒品除罪化」是個很先進的概念,相信提出後,立刻會被很多無法思考的人幹翻。我的立場是,我完全支持這項政策。
其實毒品這個議題在我看來,就等於「通姦」、「性交易」與「死刑」。在中華腦民的邏輯下,通常認為通姦除罪化就等於「支持通姦」;性交易除罪化,就是等於「鼓勵大家來賣淫、買淫」;廢除死刑,就等於鼓勵犯罪。
法哲 Michel Foucault 在 Surveiller et punir (規訓與懲罰)一書就不斷探討,過去君權時期的刑罰懲戒,與現在民主國家的刑罰懲戒,意義、概念與實質內涵上究竟有何不同。
人類用高權來懲罰犯錯的個人已數千年之久,從過去最古老的「以牙還牙」的報復性懲戒,你砍人手,我砍你手的模式,走向了彰顯君王權威公開凌遲、處決,到現在的維持社會既定秩序與教化;懲戒從過去針對個人肉體的處罰(身體乃部落、君王之財產),到現在針對個人「罪行」的處罰。表面上看起來並沒有太大的不同,但實質上卻有極大差異。
前幾天有位米國女法官,看到女嫌疑人步入法庭時全身污垢且疑似未穿褲子,該名女法官暴怒,認為獄所似乎不當管理,甚至有意羞辱該名女嫌疑人;因此她當庭撥電話給了所長詢問來龍去脈,並且要求法警立刻找衣物給這名女嫌疑人。該法官對著這名女嫌疑人說了一句話,而這句話完全足以彰顯法治時代的概念差異在何處。
她說:「我想告訴妳,看到妳受到這樣的對待我感到無比抱歉。沒有人應該被這樣對待,尤其妳只是沒有完成轉向方案,並沒有另外犯案。妳被拘留是因為妳犯錯了,所以妳來到法庭上,但剩下的這一切都太不人道也無法令人接受。我真的很抱歉妳必須經歷這些。」
也就是說,縱使一個人犯了罪,所有人應該針對的,是他的「罪行」本身,而不是他的「個人」。該受到懲罰與懲戒的,是這個罪行的行為本身,並不應該把這個個人的其他所有都混為一談。這是我認為台灣或是東方文明在講「司法進步」最失敗的主要原因,因為在東方文明中沒有一個類似的概念。
人犯了錯,當然懲罰人,沒有人,怎麼會有罪?是的,在邏輯上的確如此,但意義上與概念上截然不同。我們看到挪威殺人魔連續屠殺數十條人命,但卻與其他受刑人一樣享有獄中的一切權利。甚至當他對政府當局因為「單獨拘禁」提起違憲訴訟時,法院認定他是有理的。
如果沒有把「人」與「罪」二者分開,出現的情形就會是現在台灣女巫式的審判;尚未完成檢警調查,媒體已定調其有罪,法院也樂於依循「民意」,用最簡便的方式就判定一個人有罪,所有的證據與說辭也都只是為了滿足這個結論而已。
過去種種的冤案、冤獄,不就是這個思考模式下的產物?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罪刑法定」的原則不再重要,犯罪背後的邏輯、動機也根本沒人在乎。只要老鼠被殺死即可,環境髒亂也無所謂。
究竟刑法存在台灣社會的意義是什麼?我相信多數台灣人的邏輯觀念仍然是「犯錯就該受處罰」,是的我同意;但坦白說,這是最偷懶、最不負責任的做法,就像現在大多數的人對小孩的教育一樣,重視表面、華而不實。
社會之所以安定,絕對不是「嚴刑峻法」讓社會安定;過去嚴刑峻法也從來沒有讓社會真正安定過。美國過去為了預防重罪犯再犯,設計了「三振法案」,只要針對同一項重罪犯案三次,第三次的刑度就會急劇拉高,加倍再加倍。
但是多年過去,美國學者研究發現這項三振法案不但沒有使社會重犯罪率降低,反而造成監獄爆滿、破壞整體監獄秩序、嫌犯變得更加兇殘。這些研究數據網路唾手可得,不再贅述。
刑法存在的意義,應該是用以懲罰與告誡那些「明知錯仍為之」的行為,並且破壞了社會大眾間的信任原則,造成社會不可逆的秩序、信任破壞。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刑法施行了之後,必須要達到「行為導正」的結果,使犯罪人不會再犯第二次。
但是如果驅使犯罪的動機是來自外界的因素,因為貧窮必須犯罪、因為社會不公必須犯罪、因為社會機能失衡而導致犯罪,這難道會因為刑法的施行而阻止第二次、第三次的犯罪?這點必須要加以思考。
法務部先前幾次的全國性研討會提出了太多數據,在台灣步出監獄後的重返社會比例有多少?這個數字是趨近於零。也就是說,這個社會無論你犯罪的動機為何,犯了何罪,故意?衝動?一概不論。只要你進過監獄,你一輩子就是被台灣社會屏除在外,這就是實情。所以這些人「只能」再犯罪,「只能」被社會逼著走回老路。縱使他想改,他也必須面臨生存環境最嚴峻的考驗。
所以台灣刑法存在的意義,簡單說就是摧毀所有人,如此而已。
這種說法,相信有人會簡化成:所以你覺得乾脆連刑法都可以廢掉是嗎?是啊,如果你們的刑法是被用來當成政治操弄的工具,被當成國家無限擴張公權的手段,被當成菜市口斬首的表演場,廢掉又有何不可?刑法存在的真正目的達到了?那些過去犯錯的人,有因為進了監獄,受到懲戒而積極向善?把犯錯的人判刑、丟進監獄,他就會因此自我檢討,努力吃齋念佛、積極改進?
我必須再說一次,這種不切實際、活在雲端的思考模式,正是台灣步入滅亡的最主要原因。如果刑法,不能配合監獄、教育等模式多管齊下,同時並進,來真正達到矯正錯誤行為、使人重新回到、融入社會的目的,這種刑法根本就是垃圾。
而毒品之所以可惡,在於它讓食用者成癮,欲罷不能;食用後失去理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並且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的來源,甚至可能犯罪。
如果按照此邏輯,酒精也應該被視為毒品,香菸也應該要。只是因為酒精與香菸引發的犯罪行為屬於偷竊等輕罪,所以社會應該可以負擔這樣的成本,就放任酒商、菸商來販賣。這邏輯應該是這樣嗎?那臉書呢?臉書成癮也是一種癮,是不是也該被視為犯罪而加以懲處?
當我們想到毒品,第一個想法一定會連結到「貧窮」、「社會底層」,但看看過去演藝圈那些渣,誰 不 吸 毒?有多少警察也吸毒?有多少教授、法官也吸毒?
這樣的標籤劃分,還是回到那個最簡單的邏輯,用不思考式的方式來探討問題。真正引發犯罪的,恐怕根本就不在毒品本身,而是應該要回到剛剛說的環境與社會制度。如果當一個社會的制度無法讓階級穩定流動,底層永遠只能是底層時,種種的犯罪根本不會有任何改變。
但相較於使用毒品除罪,我更認同販賣毒品者從重量刑。之所以重罰販賣者,主要在於除了破壞社會既有經濟、社會秩序外,非法的販賣行為背後所附帶的乃是組織型的犯罪行為。
而販毒之獲利成本,乃是建立在社會制度及秩序的破壞上;就私利與公共法益之權衡顯有差距。再者,販毒者常以毒品控制他人使其為奴役之事實,削減他人自我支配力,將人視為工具及獲利來源,都應為現代社會所不許。
瑞士似乎是世界第一個「毒品除罪」的國家(這點我沒有查文獻,所以可能有誤,煩請指正。)(編注:瑞士此處是指在1990年代處理海洛因問題的方式,採取軟性策略「海洛因輔助治療」(Heroin-assisted treatment,簡稱HAT),首次除罪應是葡萄牙。)
除罪化後的瑞士,公開設置了官方的毒品施打點,只要持有醫師的處方就可以用藥。從政策開始到現在,非法用毒以及有毒癮者年 年 下 降。最重要的影響就是,犯罪集團獲利急速降低,進而被逼著轉往他國進行販毒的犯罪經營,瑞士整體犯罪率跟著下降。
德國最南方的保守邦對毒品接受度最低,相關刑責也最嚴格,但詭異的是違法用毒比例也最高。德國、法國近年都分別成立了委員會前往瑞士考察,希望能長期追蹤了解瑞士的作法與成效。這兩年台灣報導很紅的葡萄牙,從01年將使用毒品除罪化,15年下來毒癮者比例年年下降,因施打毒品造成的死亡等更是最少化。
其實這中間的概念,就是將施用毒品從「犯罪」轉而成為「公共衛生議題」,所造成的政府負擔也因為刑事案件減少而降低;將大量的檢、警、調、法的成本轉向可控制的公衛成本,這個做法事實上也適用於酒駕。
從日本十年前將酒駕修法後,酒駕被視為是不可原諒的重罪,造成的結果是入監比例增加,酒駕犯罪率卻節節升高,到了12年是最高潮。台灣從酒駕修法後,監獄因為酒駕者爆滿,監獄成本年年增加,但酒駕犯罪也是年年增加。
我還是這個觀念,刑法的存在應該要配合學校生命、法治教育,使人理解社會、國家存在的意義與秩序。當人都能良好融入社會,刑法再用來懲戒那些有意犯錯者並配合監獄教化來達成再犯的阻卻,這樣的刑法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與用處。如果只是單純將刑法視為萬靈丹,造成的結果恐怕就是社會秩序的徹底崩解,法律被所有人視為作秀的工具而已。
至於成衣業者…… 那種譁眾取寵的空惱人,我已經不忍再提。
補充:
美國毒品戰爭成就了什麼?
酒駕再犯率近四成
日本重罰酒駕的啟示?
(本文經原作者 秋山武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連結。圖片來源:Judith Doyle(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