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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名稱變更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將現行的「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這代表未來「路過」的行為將被合法化。不過如果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不同的抗議團體,則由主辦機關協調,若協調不成,則已抽籤決定使用範圍。除了名稱變更外,此次修法也取消現行之罰則,但包括是否設置管制區、命令解散的部分尚無共識,之後將由朝野協商決定。

從戒嚴、動員戡亂的獨裁時期延續至今,集會遊行法其實一直沒有作太多修改,即使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還是長期限縮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相關條文討論 20 多年,終於在昨天(12 日)內政委員會送出大幅修改的版本。初審通過後,未來集會遊行負責人必須要舉行前 6 到 30 日以內以書面向地方政府報備,請求協助保護。而若情勢緊急無法提前報備,地方政府也應該給予必要的協助和保護。

這次的修法初審,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提案修正現行的「許可制」集會遊行法,主張改為保障集會遊行權利的「自願報備制」,不過行政院也送出了主張管制優先的「強制報備制」版強碰。歷經前後共 5 天審議後,昨天下午內政委員會召委終於宣布審查完成,將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

不過,這項修法的部分內容再送二、三讀之前,仍有待朝野協商。審議過程中,命令解散的條文雖遭到刪除,但也新增了「強制排除」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集會、遊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強制排除之。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逾越安全隔離區之協調而嚴重妨礙相鄰集會遊行之進行。

三、以強暴、脅迫方式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設施造成重大損壞。

四、以強暴、脅迫方式或其他非法方法致道路交通陷於停滯,經適當方法疏導無效。

第二、三、四項看起來沒有太大問題,不過這個第一項中提到的「第五條規定」卻有所爭議。這項規定劃出了集會遊行的「禁止區」,當集會遊行團體在總統府、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總統官邸和住居所、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署、各國駐華使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醫療機構附近時,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法條中原來規定總統府的安全距離是一百公尺,但國安局 9 日全突然出席強調一定要訂在一百五十公尺,甚至是三百公尺才夠,最後委員會於是決定延長,訂在一百五十公尺。到了 12 日修法時,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則提出刪除此條的修正動議,主席陳其邁則認為,若要刪除有關禁止區的法條,強制排除的部分也必須連帶修正,因此禁止區和強制排除的適用狀況(修法案第五條和第十七條)將保留,送至朝野協商決定。

不論如何,集會遊行法拖了 20 年終於作出大幅度修正,然而也有人認為,儘管法案中的刑罰取消,但警察仍舊能以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強抓遊行人士,最後仍然要看這個國家對於抗爭的「容忍度」能到哪裡,才能真正保障集會遊行的權利。

(首圖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