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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時代力量

三年前的此時,「壹傳媒交易案」宣布破局,因為辜仲諒、王文淵、蔡衍明等買家決定不再續約。當時引起大量關注的反媒體壟斷運動轉往立法戰場,遊說立法院制定「反媒體壟斷專法」。三年後,當時身為反媒體壟斷主要參與者之一的黃國昌成為立法委員,時代力量黨團並在今天 (3/29) 推出遲到整整三年的《媒體壟斷防治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草案全文連結

此份草案的管制架構大致上與三年前的主張無異,可說是黃國昌對於三年前這場運動的交代,亦符合當年運動的基本精神,但在限制併購的相關條文提及的規範對象,除了新增「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如 MOD),主要還是僅限於傳統媒體,如全國性日報、全國性廣播、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系統、新聞及財經頻道、頻道代理商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法案規範架構延續「抓大放小」的精神,也希望對既有的媒體市場,不會造成過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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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時代力量

黃國昌則說明,草案也包括編輯室公約,以及媒體從業人員權益的保障,草案明訂必須要由獨立董事、媒體工會,或員工共同推舉;為促進多元文化觀點,法案明訂成立媒體多元文化基金,協助充實多元觀點;增設公益訴訟機制,當有媒體結合案會影響閱聽大眾權益以及媒體多元發展的時候,能夠藉由關注媒體生態的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在一定要件下,對媒體結合處分提起公益訴訟;同時,也藉由公平上下架機制,讓媒體產業更健全。

  • 「抓大放小」的禁止併購紅線

台灣媒體產業近年逐漸形成「財團化」與「集中化」,時代力量欲透過立法保障媒體不被少數人壟斷、防止言論集中化,如徐永明強調的「抓大放小」,該草案中具體的媒體併購紅線,僅規範前面列出的媒體種類,如下(整理自草案第 11 條):

anti-media-monopoly

*:指的是「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X:禁止結合

※:構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所禁止之情形者(即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新聞及財經頻道與新聞及財經頻道結合之市佔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

※※※:全國性廣播與全國性廣播結合之市佔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

此外,草案的一個亮點應是第 11 條第 6 款,或可視為「反跨媒體壟斷條款」,禁止下列併購行為:

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結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者

按此規定,目前手上握有中視(無線電視)、中天(新聞及財經頻道)與中國時報(全國性日報)的蔡衍明,將不能再收購任何上述提及的媒體。

在此補上第 11 條原條文:

第十一條 

媒體事業之結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或頻道代理商之結合。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系統之結合構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所禁止之情形者。

三、無線電視與無線電視之結合,但公共電視不在此限。

四、新聞及財經頻道與新聞及財經頻道結合之市佔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

五、全國性廣播與全國性廣播結合之市佔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

六、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結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者。

  • 中華電信、遠傳、台哥大、亞太通通都已進軍有線電視

遲來三年的反媒體壟斷專法終於又將再次送進立法院,固然值得鼓勵。

然而,需要擔心的是,雖然黃國昌日前在公聽會上說明草案內容會「配合台灣媒體環境新的發展」,但若將近期發生的兩起媒體併購案(遠傳入主中嘉、鴻海入主台灣寬頻通訊)放進此規範內容討論,仍會發現此版草案未將「電信業者跨足有線電視系統業」視為重大的「媒體環境發展」。

近年「電信業者跨足有線電視系統業」一事,可從中華電信於 2004 年開辦 MOD 算起。

接著,2010 年富邦集團欲透過台灣大哥大入主「凱擘有線電視系統」時,因為台灣大哥大的母公司富邦金控有 15% 台北市政府的股份,違反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導致富邦集團的蔡家兄弟蔡明興與蔡明忠必須以私人名義另成立「大富媒體」,再行收購凱擘系統。

目前凱擘系統的市佔率為 21%,台灣大哥大旗下的台固媒體市佔率為 10%,整個凱擘集團是有線電視系統市場中最大者。

圖:蔡明興/來源:ETtoday

電信三雄的另一位遠傳,也在去年 7 月底正式向 NCC 遞件,打算與摩根史丹利旗下的荷商 NHPEA 策略合作,用「以債作股」的方式入主中嘉系統,規避當年富邦蔡家遇到的問題,而 NCC 在今年一月已拍板通過,目前此案尚待投審會審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之前(3/9)也決議要求投審會應暫停審議。

目前中嘉系統的市佔率為 23%,是台灣第二大系統業者。

圖:徐旭東/來源:ETtoday

後來加入電信業的鴻海集團,於 2013 年取得 4G 執照,並在去 (2015) 年底讓國碁電子與亞太電信合併,鴻海集團副總裁、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更在今年 1 月宣布以個人名義買下麥格理 APTT 管理公司,將可掌握市佔率 13.8%、台灣第三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台灣寬頻通訊(TBC)」。在這之前,鴻海集團也曾想要入主中嘉,但因為卡在黨政軍條款而失敗。

  • 數位匯流的風險——媒體將被更少人掌握

撇開「黨政軍條款存廢」與遠傳取巧的投資架構這兩個問題,隨著行動上網與智慧裝置的發達,台灣的主要電信業者近年積極進入有線電視系統業,打算發展「數位匯流」與「智慧家電」,雖說這是「科技發展的結果」,但若從另一個角度檢視,無論科技如何發展,終究不能凌駕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維護媒體與言論的多元性。

之前,電信三雄就是「電信業」的三雄,有線電視系統因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範,在全國頂多也只會併購到只剩四家。但現在,井水不犯河水的電信業與有線電視產業開始匯流後,管制架構若未隨產業趨勢調整,未來整個「通訊與傳播市場」將會被更少數的人掌握。

這部草案明確提及的併購紅線(前述的第 11 條),僅規定「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在訂戶數超過 20% 以上時,不得併購無線電視或全國性日報等其他媒體,而未正式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納為管理對象。當然,這牽涉到此法與《電信法》、《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間的關係。

圖:蔡玉玲/來源:自由時報

NCC 今年提出的「數位匯流五法」仍在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辦公室審查,蔡玉玲之前也公開表示,「拼四月底審完送立院」,「數位匯流五法」大幅調整了過去「廣電三法」的管制架構。

未來,當時代力量以「廣電三法」為基礎提出的《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與 NCC 的「數位匯流五法」同時送進立院時,就看立委黃國昌如何大戰 NCC 主委石世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