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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連線:「現在是凌晨兩點,復興航空的失事現場還在全力搶救當中。」媒體業工時過長已成常態,勞動部從去年 10 月至今年 3 月,一共勞動檢查 57 家,結果發現有 31 家違反勞動基準法。而這次勞檢只是再次認證:媒體是血汗職場  工時長、沒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

媒體主要違反項目是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共 21 家違法,違反比率為 36.84%;其次是未置備出勤紀錄,共 19 家違法,違反比率 33.33%。其餘違法情況包括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延長工時超過法定工時上限、未舉辦勞資會議等。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這次勞動局長賴香伶大動作在三月份對媒體業勞檢,為了能「抓住更多證據」,還啟動陪鑑機制,找來相關專家學者及媒體從業人員一同勞檢。

記者從來不是責任制,當然適用勞基法,但勞檢的過程中,反而凸顯出許多問題的荒謬之處。那政府能做的是什麼?目前來說就只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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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開罰的差別,只是罰多罰少

勞檢的過程主要就是先抽名單,再對出勤記錄等資料,有經驗一點的勞檢員,會再針對孕婦,或女性夜間工作的部分特別檢查,而陪鑑員的最大的功能就是因為熟悉媒體生態,因此可以幫忙看有如天書般的出勤表、協助抽樣更精準,幫忙抓違法。

但說到底的差別就是「罰多罰少」罷了,以這次被檢的某電視台來說,人資非常配合,勞動局檢查員頗有經驗,一口氣抓出八條違規,包括:沒發加班費、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孕婦加班、沒有勞資會議等。若碰到老狐狸型的人資單位,以推拖拉的方式說當場無法給出勤等資料,以某周刊的勞檢為例,資方表示沒有出勤記錄,只有門禁資料,勞動局便要求再匯整出抽檢名單的發稿系統、e mail 等「工作軌跡」以資證明工作時間,但三天後再補上的相關資料「非常漂亮」,竟然沒有任何一筆出現超時加班,在場的工會理事長也表示,甚至不知道公司系統原來可以申請加班費。陪鑑員當場就質疑資方資料有作假的可能,但勞動局的勞檢員也只能憑證據說話,最後開罰三條了事。總的來說資方有太多漏洞可以鑽,勞檢就變得有些空虛。

簡言之,媒體業被開罰是一定的,重點只是罰多罰少的問題。

  • 2. 要罰就罰,媒體業將大者恆大

媒體業有加班費這件事,幾乎聞所未聞,通常都以「補休」代替,根據這次陪檢員的人員透露,勞檢的過程中也有媒體業人資單位誠實的說,「我們都在虧損,哪有預算編列加班費」,這現象的背後其實代表,就算勞動單位一直勞檢,無良資方會做的就是「給你罰」,資本越大的媒體越不怕罰,因為這些才幾十萬的罰金,對照應該付出的加班費,實在是「太划算」,你愛罰便罰吧!

簡言之,資本媒體大者恆大,有錢玩的才不怕違法。

勞檢的立意是好的,至少自以為是的媒體資方知道被政府盯上了,為了「應付」勞檢,多少會有些調整和改變,比如「補休」彈性放寬、不讓記者積假等,但後續該怎麼辦才是關鍵!在北市府勞檢檢討會議中,曾經討論是否「一罪一罰」,等於是加重罰則,或者是讓 NCC 出面,未來媒體罰太多便會影響換照?這些真的是解決之道嗎?但現實狀況真的要有結構性改變還是漫漫長路。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認為這次的勞檢重點是「打擊責任制」,其實重點是放在記者、媒體從業人員本身要有自覺,要懂得權益何在?

賴香伶說:「不然誰知道你們媒體看起來光鮮亮麗其實不堪,沒有人知道。」

那其他國家的記者也這麼操嗎?以美國為例,上班八小時、超時工作有加班費 1.5 倍工資、多數媒體從業人員隷屬工會,工會會和雇主協商薪資和福利,算是比較人性化,但是沒有加入工會的人,就要靠自己了。那台灣的媒體業勞工可以走美國的工會模式嗎?賴香伶不諱言:「我是比較看壞就他很難組織,因為媒體人大家都是靠腦袋,組織方式不能用以前組織方式,我也不曉得媒體人喜歡用什麼方式。」

在這波勞檢後,勞動部已研提勞基法修正草案,將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提高到 5 年以外,同時將雇主違反勞基法時的罰鍰金額提高。這次勞檢也有資方私下表示「違法是被迫,只有修法才是解決之道」,其實這句話並沒有說錯,勞基法訂定已經超過 30 年,真的已經過時了,加上媒體業的特殊性和其他行業不同,勞動部這樣的修法程度真的夠嗎?或許還是個難解的困境?

【後記】

根據北市勞動局公佈首波媒體勞檢結果,受檢的 34 家電子、平面傳播媒體業,違反有:禁止申報加班以至於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 (第 24 條)79.4%、未設置上下班打卡出勤紀錄(第 30 條第 5 項)76.5%、另外超過每日工作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 (第 32 條第 2 項)70.6%,前述三項常見違規事實,顯見該行業確實有著勞動條件高度違規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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