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機器人不是自然人!當 AI 發明新東西,專利到底算誰的?

隨著 AI 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越來越成熟,機器可以完成的任務也越來越複雜。從一開始處理大量資料、分析資訊到繪圖、作曲等,現在甚至還可以獨立完成一項發明。

先前 AI 畫作得獎一事引發許多不滿,也引發了一連串的問題:由 AI 完成的發明,是否可以算是發明?AI 完成的發明是否可以申請專利?發明人是否可以是 AI?

首創先例,美國博士以 AI 為發明人向多國申請專利

儘管目前已有不少與 AI 發明相關的討論,但由於一直沒有實際案例參考,因此大多成為茶餘飯後的閒聊話題。直到 2018 年,美國 Stephen Thaler 博士以雇主的身分,為其開發的 AI 機器 DABUS 所獨力完成的發明申請專利,並以 DABUS 為發明人進行申請。

這幾年,他陸續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南非專利局(South African Patent Office)、英國智慧財產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等十幾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

然而,多數申請皆遭到駁回,理由皆是 AI 在法律上不具自然人資格,只有南非接受了 Thaler 博士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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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與發明者的兩造論點

Thaler 博士在申請時,會選擇以 AI 機器 DABUS 作為發明人申請的原因,即是認為發明是由 DABUS 完成,沒有其他自然人符合發明人資格。他認為若現行法律無法接受以 DABUS 為發明人申請專利,則會削弱各界發展運用 AI 進行發明的意願,因而限縮了 AI 技術的發展。

若改以其他自然人申請,不僅有違科技倫理,也有造假之嫌,而大眾也無法知道此發明的實際發明者,無法了解現今 AI 技術的實際潛力,可謂剝奪了民眾「知」的權利。

而包含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等法定機構則認為 AI 無法做為自然人,光是填表時所需的姓名就已無法符合資格。後續專利若需要轉讓或其他衍生法律案件(例如侵權)需要處理,AI 也無法出面參與並簽署相關文件,因此目前無法通過 Thaler 博士的申請。

不過 Thaler 博士尚未放棄,他仍持續上訴,希望可以藉此推動現行專利系統的變革。

如何打破目前僵局?

從 Thaler 的案例可以看出, AI 發展與現有法律確實有衝突之處。若這樣的情形一直未獲解決,的確可能影響到未來各企業繼續發展 AI 的意願。

然而多數法律通常在 AI 開始蓬勃發展前均已訂立完成,而 AI 技術也持續發展中,固然會出現法律規定不適用於當下情況的情形。因此,在法律上各國或許開始依照這樣的狀況研擬或修改與 AI 相關的條款,以利 AI 產業在發展時可以更順利獲得法律保障,而避免受到現有法律的重重阻礙。

對於研發 AI 的企業與個人而言,在修法成功前最好的做法是確認如何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申請。如此一來,即可確保發明受到法律保障,同時還是能讓各界了解 AI 的發明。

在技術不斷推陳出新的時代,既有法律或許未能完整提供保護,勢必要經過漫長的協調與討論才能讓法律和發明取得平衡。或許未來 AI 真的可能以發明人的身分列在專利擁有人的欄位,但各界對於定義取得共識前,還是只能在現有框架下找出目前的最佳做法。

本文開放合作夥伴轉載,參考資料:The VergeClark Hill科學月刊,首圖來源: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