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 Uber 條款」規定車程高於一小時才可叫車,強迫只能搭小黃才是強人所難!

公路總局近期正在研擬最新的 Uber 條款「租賃業代僱駕駛使用資訊平台」,限制與Uber 資訊平台合作的租賃業不得路邊攬客、且租用車程必須高於一小時,引起台灣資訊、租賃業界的廣泛質疑,雖然尚未成型,但依然頗有爭議。

反觀計程車界,則是一片看好,認為應要有清楚的定位,《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了計程車界的質疑:若不定清楚遊戲規則,「難道未來貨運業在資訊升級後,也能載客?」

Uber 不是合法了嗎?又發生了什麼事?

事情的脈絡要從今年更早一些說起,2017 年 4 月,過往登記為資訊服務業,被開出上億罰單的 Uber 換了新經營型態回歸台灣,這個新型態簡單解釋,就是和合法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搖身一變成為叫車車行,旗下的司機都歸屬這些合法租賃車行,行話就叫做「靠行」。

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 100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這樣寫的:「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Uber 這個做法更像是規避,但勉強可以說是「合法」了。但想當然爾,計程車司機的抗爭並不會到此結束。

據《中央社》報導指出,台灣計程車產業聯盟在 2018 年 8 月指控 Uber 與合作的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侵犯計程車業務,違反公路法;交通部回覆,目前 Uber 與租賃業合作並無違法。交通部路政司營業科長王昭明受訪指出,調閱民國 48 年時的公路法,大小客車出租載客屬特種汽車客運業,而當年汽車客運業就未排除租賃業。

計程車聯盟還沒罷休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10月初大批計程車司機因不滿 Uber 以租賃業經營客運業,原計 10 月底、11 月初發動大規模抗爭,不過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與多名計程車業者,11 月初與交通部長吳宏謀會談後決定暫緩抗爭,鄭力嘉表示,部長當天承認 Uber 與租賃車模式確實侵犯到計程車,也承諾會著手修改運管規則,並表示在 11 月 24 日選前就能端出草案。

於是,就有了現在這個新 Uber 條款:「代僱行程必須高於 1 小時」、「禁止排班與巡迴攬客」、「必須揭露車輛、駕駛人、租車費率,手機 App 畫面顯示費率,必須與車內懸掛價格相同」等規定,為什麼需要高於一小時,這是因為目前 Uber 依循的法規,租賃汽車必須要以小時計費,因此短程載客,就算法源上合乎代雇駕駛,但依然不能短程載客,也是這次計程車業者再次抓住的痛點。

於是,租賃業者也要走上街頭了

交通部正在研擬「租賃業代僱駕駛使用資訊平台」條款的這件事,引起計程車圈的一片支持聲,但也讓租賃業者非常非常不悅,號稱週四將號招 500 台租賃車走上街頭,開到交通部前大舉抗議。

據《蘋果日報》報導,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王世璋表示,代僱駕駛合法存在 40 餘年,20 多萬部租賃車合法繳交牌照稅、燃料稅、開發票等,去年 Uber 和租賃業合作,也符合交通部的「納管、納稅、納保」精神,「現在卻又要修法規範我們怎麼營運,科技已經這麼進步了,為何一定要規範前一天預約才能搭?不能早上預約、下午搭乘嗎?」

台灣長期以來都喊著要鼓勵創新價值,但目前看來似乎完全沒有辦法找到傳統產業和新創的平衡點,只是一昧保護既有產業難以帶動成長,更別說要推動台灣成為創新大國了。如此一來,或許還不如取消計程車的價格限制,讓計程車和 Uber 好好來場公平競爭,會不會最後反而結果比較好?

Uber 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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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部訂Uber條款!小黃叫好

 交長認「Uber確實侵犯到小黃」 擬禁Uber巡迴攬客、車程要1小時↑

抗議生計受限 500輛租賃車後天包圍交通部

(本文提供合作夥伴轉載,首圖來源:Núcleo Editorial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