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台灣目前的加密貨幣還沒有通貨的性質,但民間已有企業對比特幣進行籌集資金。考慮到比特幣是投機性很強的數位虛擬商品,加上 ICO 投機新聞層出不窮,金管會曾指出,ICO 因為涉及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應受證交法規定,然台灣 ICO 代幣是否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目前則需視個案情況認定。
美國、香港、新加坡在面對不同的 ICO 時,也以個案處理之,雖說以「個案處理」,但台灣沒有實際的案例參考,致使有心的新創業者仍綁手綁腳。
本文由資策會撰稿,帶領讀者參考新加坡完善的 ICO 體制,期待台灣以開放積極的態度歡迎區塊鏈技術,同時建立起健全的審查制度,防範詐欺、傳銷吸金及違法募資等犯罪,才不會扼殺創新的活力,更能勇敢迎接數位挑戰。(責任編輯:鄧天心)
作者: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阮韻蒨
近來加密貨幣的火紅帶動相關融資行為的興起,利用首次代幣眾籌(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的方式,讓開發區塊鏈技術相關產品的新創事業,能快速向投資者募得所需資金,有助於事業進行創新。
在人們看好加密貨幣的未來發展下,ICO募資的總金額目前已達到37億美元(折合約台幣1100億元),對全球金脈流動的影響益加擴大,也逐漸引起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
目前臺灣的作法
面對 ICO 的爭議,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17年12月發布警告,提醒投資者此類「虛擬商品」的價格波動極大,其交易具有高度的投機性,大眾務必要謹慎評估可能的投資風險。
對於ICO行為,金管會將視個案情況認定該 ICO 代幣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有價證券定義,若認屬「有價證券」者,其募集與發行將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與第 174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規定辦理。
ICO 公司如以虛偽的技術、成果,或不合理的高報酬吸引投資人參與,將可能涉及「詐欺」或「違法吸金」等刑事犯罪,交由檢調機關依法辦理。
如何判斷所發行的 ICO 代幣在有價證券範圍?
根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15 號刑事判決之意旨,應考量其是否具有可自由轉讓、交易性,且可使買受人得以取得股東之權利或是分配紅利等經濟利益之權利,而符合「表彰一定之價值」,且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等要件。
在個案判斷的審查方式下,何種 ICO 代幣會符合以上要件,仍未有具體案例以為說明,新創業者仍面臨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參考新加坡的管制方式
新加坡政府積極鼓勵區塊鏈、加密貨幣等Fintech的發展,根據線上媒體DealStreetAisa.com在2014年的統計,全球前三大ICO市場分別為:美國、瑞士、新加坡。
新加坡亦在2017年被全球金融科技中心評估報告(Connecting Global FinTech: Hub Review),評選為前五大最利發展金融科技的城市(其餘為倫敦、紐約、矽谷與香港),作為亞洲地區發展區塊鏈技術之先鋒,新加坡對ICO行為的監理態度或可為臺灣帶來一些啟示。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在2017年8月1日公告「數位代幣發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提出代幣的法律界定、交易所、跨境監管、反洗錢問題、案例分析和監理沙盒等內容。
對於規範對象,除發行代幣的主要平台外,涉及與資本市場產品之金融顧問、交易平台等,亦須符合相關規範。官方表示,發布此指引的目的主要是對國內數位代幣的發起是否應適用證券法令,提供明確的參考準則,該指引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新加坡基於推廣金融創新的立場,僅對加密貨幣的「ICO行為」與「洗錢風險」進行監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會檢視ICO代幣的結構、性質是否屬於「證券暨期貨法(Security and Futures Act, SFA)」內的「資本市場產品」(同有價證券、期貨合約等金融商品),若商品落入「資本市場產品」者,事業須向主管機關繳交公開說明書和進行註冊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者,縱被認定為「資本市場產品」,仍可豁免於上述的規定:
1. 小額發行-在一年內的募資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 私募發行-在一年內的募資對象不超過50人;
3. 僅向機構投資人(institutional investors)、具有相當資力之合格投資人或授信投資人(accredited investors)發行數位代幣。
指引內亦有提出六個具體案例示範說明何種ICO代幣屬「資本市場產品」,有助業者進行事先自我判斷。
若數位代幣的商業項目被認定為不屬於證券法令中的「資本市場產品」,或縱屬「資本市場產品」但適用豁免條款者,金融創新業者只要在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等要求下,便能自由發展創新事業。
若被認定屬「資本市場產品」者,且不適用豁免條款的數位代幣業者,亦可能透過監理沙盒來尋求監理機關的認可,依照個案情形豁免部分法規的要求,有助金融創新和發展國家金融科技。
數位代幣發行指引的公布,表達新加坡主管機關對數位代幣的融資行為的明確態度。針對數位代幣可能產生的洗錢疑慮,新加坡目前將數位代幣納入原有的洗錢法令進行規範,並有意制定針對數位代幣的反洗錢法規。
此外,指引內亦考量到數位代幣的活動具有跨國界的性質,新加坡居民可能利用網路接觸到境外數位代幣的相關業者,進而對新加坡公民產生影響,因此應適用現行法令對境外業者進行跨境管制。
我國實驗條例
我國在2017年12月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允許業者得於一定期間內排除法令的適用,在某特定場域中測試創意或新商業模式。
此類由加密貨幣延伸的新型態商業行為,在不確定是否落入法令的範疇時,亦可以嘗試申請進入「監理沙盒」的方式,與主管機關一同實驗新商業行為可能產生的利與弊,使主管機關得衡量該業務對金融創新與監理的影響,進而特許該申請的事業營運,並可能據實驗的結果調適現行法規。
目前金管會於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2018年1月10日舉辦「金融科技與貨幣金融政策」論壇,表示對於加密貨幣的發展抱持開放心態,望能透過科技對金融客戶帶來便利性與安全性,在兼顧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消費者保護)的理念下,達到普惠金融的目標。
為達成此理念,金管會也許可參考新加坡的方式,訂立明確的指引,指出何種態樣的ICO代幣性質會落入證券法令之範疇,使業者能以事先預見是否有違法的風險,減少事業在面對不確定的法律要件所可能產生的法遵成本,另輔以監理沙盒的管理模式,創造有利新創事業發展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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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資策會科法所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判斷ICO代幣是否為金融商品,新加坡有一套!〉 首圖來源: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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