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約」將條款換成程式邏輯,這種強制執行的作法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智能合約 法律 英國 合法 契約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智能合約的概念在智能合約真正出現以前就已被實用在你的生活周遭。智能合約就是一個「可程式化」的機制,像是車站的車票販賣機,你給 100 塊按下按鈕,機器就會依照對應的按鈕還有投入的錢給你對應的商品。

現今什麼都智慧化,因此人類開始考量是否可以減少紙本繁複的手續,進而使用智能合約。然而,這可不像賣車票一樣簡單,這牽涉到許多面向,處理的金額也可以高至上億台幣。智能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果有,是否有國家的法律建設在這塊做的最先進呢?(責任編輯:陳伯安)

文/資策會科法所 法律研究員 江佳樺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此一概念,由 1990 年代初期之學者 Nick Szabo 提出,是指一個電腦化的交易協議,用來執行合約條款,也就是將合約條款轉換為程式邏輯,當合約條件成就時,適時自動履行合約。

智能合約就是設立「可程式化」機制:悠遊卡餘額不足,信用卡存進 500 塊

日常可見的自動販賣機就是一個簡易的智能合約概念,假設投入 15 元,並按 A 鈕,則機器會輸出棒棒糖一根,假設投入 20 元,並按 B 鈕,則機器會輸出牛奶糖一盒……,以此類推。也就是說,智能合約的體現是透過「條款與條件」,並以電腦軟硬體自動化執行,不用經由第三方的協助。

時空推移到現今社會,智能合約的概念可以用「平台使交易雙方透過通用軟體工具,把彼此交易條款與條件表達成自動執行的程式碼」來說明,這些程式碼即為智能合約,契約的「可程式化」(programmable)為重點。舉例而言,國內業者推行的悠遊聯名卡,若具有自動加值功能者,亦即當悠遊卡內可用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台幣 100 元時,將自動加值新台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也算是一個智能合約的例子。

提及時下很夯的區塊鏈技術,其常常與智能合約連結,當兩者結合時,智能合約在區塊鏈上是由程式碼函式所構成,能與其他智能合約有所互動,在符合預設條件時,可以自動執行預設的行為,亦是後續商業應用的核心。

智能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智能合約顛覆一般傳統契約法的概念,就它採電子化與自動化的形式而言,是否仍然符合契約法所要求的要件 ─ 要約與承諾?寫入智能合約的程式碼是否足夠明確而成為法律上的契約內容?究竟它有沒有法律效力?

旗下擁有 100 多家金融機構成員的區塊鏈行業組織 ─ R3 聯盟的研究報告顯示,智能合約得否具法律上效力,其實是回歸到各國家的契約法規範而定,然各國在探討該議題時,仍具有共通之部分,條列如下:

契約的電子化並非問題:
在大多數國家,電子化契約是合法的。舉例而言,澳洲、南非跟中國大陸,目前有許多關於電子契約的法規範,此對分析智能合約相當有助益。

確定契約的內容:
如何確定契約內容以及條款是否足夠全面,通常是影響契約形式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要素。若智能合約純粹是將符合特定要件就執行特定行為的過程數位化,此可能就沒辦法像一般契約一樣可以明白表示各種條款的內容或在當事人為特定行為時,則有被推定或視為如何的法律效果,因此智能合約能否符合此一要件,恐有疑慮。

後契約可能沒有法律效力:
在某些司法管轄權下,後續訂約的過程,若較晚的或單獨的後契約是因先前的智能合約而來,該部分可能無法被強制執行。

其他法律規範之技術性要求可能會是阻礙:
其他合於法律所規定的技術性要求,可能會成為智能合約是否有效的潛在阻礙。例如在中國大陸,若雙方當事人想要締結的契約條款是以數據訊息形式構成,在這份契約生效前,任一方當事人得請求被給予一個簽署確認信件的權利,以智能合約來說,因為它自動執行的特性可能無法使任一當事人擁有契約生效前的簽署權利。

科技金融重鎮:英國法律怎麼管理智能合約?

歐盟之電子商務指令(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第 9 條要求歐盟會員國(目前英國尚未完全脫歐)確保其法律系統允許電子契約被涵蓋其中,說明法律並非電子契約的使用障礙,亦不得僅因使用電子方式締結契約而被剝奪其法律上的效力。

在英國普通法系下,對於形成具法律效力的契約有四大要件要求:要約與承諾、約因(consideration)、建立法律關係之意圖、條款之確定或完整性。而英國法院判斷是否形成具法律效力之契約時,對於上述契約要件的考量,並無清楚或單一的切割。以下就各個要件為說明:

要約與承諾:
於英國法下,要約與承諾被給予客觀評價,亦即要約與承諾是建立於外部的表現,即使該外部表現並非反應當事人的主觀想法。此外,英國法院已經接受雙方當事人得自由訂定何種行為將會構成「承諾」。適用到智能合約,原則上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得自行訂定如何才能形成對應要約的「承諾」,如此將有助於確定智能合約中,何者得構成要約與承諾。

約因:
根據英國法,除非給予契約一些價值,亦即約因,否則承諾不具有構成契約的效力。簡單來說,當事人不能沒有付出就有所收穫。如果智能合約的條款無法提供明確的約因,英國法院可能就會查看是否有價值交換或相互的義務與權利,用以判斷智能合約是否有約因支持。

建立法律關係之意圖:
即使一個契約透過約因而被成立,如果雙方沒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在英國法下仍然不會形成一個有效力的契約。就一般商業交易而言,法院在決定一方舉證責任得否免除時,會受該協議對雙方的重要性以及一方事實上有無信賴表現的影響。通常來說,若一智能合約滿足形成具法律效力契約的其他要件,則很難主張事實上有信賴表現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創設法律關係的意圖。

條款之確定或完整性:
英國普通法下,若某些契約條款太過模糊或不確定,則無契約效力。智能合約純粹由電子程序逕行為之,所以可能因過於模糊或不確定而缺乏契約效力。另一方面,這些智能合約係由程式碼所組成(缺乏自然語言),如果缺乏契約的確定性,英國法院此時可能會願意把解釋程式碼意義的專家證言作為證據的參考。

台灣怎麼處理智能合約呢?

特定的智能合約是否依據英國法而屬具法律拘束力的契約,可能視每個智能合約的類型及怎麼運作的事實而定。有關契約的一般規則仍可適用於決定智能合約的法律地位,契約完全地電子化不會是決定性因素。

回到國內,就使用電子文件所締結的電子契約法律效力是否與實體紙本契約相同的議題,一般來說,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需要以書面文件締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於契約的內容與作成的方式意思表示一致,不論形式為何,則契約有法律效力。

又若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締結契約的情形(如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依據我國電子簽章法第 2 條的規定,此時只要取得交易相對人的同意且合於電子文件的要件,並該契約的締結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時,此時應認該電子契約已符合法律規定契約必須使用書面方式的要求。

觀察我國法制環境並結合作者實地與律師進行訪談的結論,以智能合約而言,與英國的作法應為相同,其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內容真實透過智能合約內建的程式碼呈現時,可依據現行的傳統契約法原則為相關解釋,契約的電子化非問題所在。

在英國法下若智能合約未符合上述契約四要件的要求,則無法構成有效的法律契約,惟仍須透過法院為最終判斷,智能合約在我國法未明文前,效力同樣最終必須交由法院判斷。

然在區塊鏈技術正遍地開花時,智能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只是第一步,究竟哪些類型的契約才適合以智能合約的方式呈現?又或者當智能合約實際運作時,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究竟該負責的人是誰?開發智能合約程式的人是否有責任?或者只有智能合約所涉及的當事人才是該負責的人?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文經合作夥伴 資策會科法所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智能合約得否成為法律上有效力之契約?〉 首圖來源:Pxhere, CC Licen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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