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Finally,終於!立法院於今日(29日)三讀通過金融沙盒法案,過去 TO 也曾報導過為何相關法案如此重要,如今立法院終於趕在 2017 年結束以前完成法案三讀,也算是為台灣未來的發展開啟了新的一頁。
雖然對目前的政府諸多政策抱有疑問,但總算是有一個正面好消息出來了,可喜可賀。(責任編輯:林厚勳)
立法院今天(29 日)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明定金管會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 1 年為限,可延長 1 次,若涉及修法則不限,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 3 年,為全球最長實驗期。
為建立安全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明定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 1 年為限,但創新實驗期間屆滿 1 個月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若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 3 年。
實驗期最長 3 年的規定,也超過英國的 3 至 6 個月、新加坡 6 至 9 個月,以及澳洲的12 個月,是目前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讓申請實驗金融創新的業者有更長的時間驗證。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進行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在 60 天內完成審查。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專家學者的比例,初審時為強調要多納入業界最新觀點,條文明定應超過總額 1/2,但昨天朝野協商時,民進黨團表示因牽涉公共利益龐大,基於責任政治,希望審查時由政府把關,提出不得少於 1/3,但不得超過 1/2。朝野最終表決通過民進黨的意見。
當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的權益,若須修法,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實驗屆滿後 3 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的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當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核准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的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
何謂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曾任金管會主任委員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曾銘宗告訴中央社記者,沙盒一詞源自於程式設計,是讓設計出的程式先在封閉空間試驗運作,防止影響系統。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避免新金融科技造成風險或危害消費者權益,需先在可控管環境下測試一段時間,目前英國、新加坡與香港都有類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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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 金融監理沙盒三讀 實驗期3年全球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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