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陸資案,似乎有點雷聲大雨點小。
為了怕有讀者不知道整件事情的始末,先讓我小小的簡介一下。
首先是蝦皮爆出花了 70 億台幣費用行銷與大打補貼大戰,接著葉光洲律師認為蝦皮「用人頭公司引進陸資」,在台灣三間蝦皮公司資本額不過 1000 多萬,怎麼可能有錢打這種高額補貼站,遂而上告法院。蝦皮也緊接著回應「查無不法,謝謝指教」,葉律師緊追不放,認為台灣投審會沒在做事,這麼明顯的事情也看不出來。
整齣戲打來打去好不熱鬧,不過,相信讀者都跟我有一樣的問題,究竟蝦皮有沒有違法呢?
以前有打電話問功夫,為此,我直接打電話去給律師問個清楚。
我們打電話的對象為商務律師馮昌國,除併購、銀行金融、企業法制、資本市場、證券法規、房地產、外商投資、破產、資產規劃和重組外,亦專精於其他商務糾紛爭議解決。
不過,因為馮律師真的非常專業,就讓我充當翻譯蒟蒻替各位讀者翻譯如下。
如果陸資想要進入台灣,蝦皮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嗎?
(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故,若符合前述法令規定之第三地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申請投資許可,即所謂陸資來台投資。
(2) 又前述所謂「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依據經濟部 99 年 8 月 18 日經審字第 09904605070 號令,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3) 故,如屬於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之情形,該第三地區投資台灣之投資行為即應申請投資許可,否則即為違法,而會遭經濟部課處罰鍰,並限期撤回投資。
翻譯:超過 30% 就是陸資啦,陸資要進來就是按照投審會的標準來申報。其中還有一條叫做需要「具控制能力」,如過蝦皮符合上述兩者,卻沒有按照標準來向投審會申報,那就違法囉。而「具控制能力」的部分就牽涉到登記者劉佳衢是否有實權等問題。
關於陸資進入台灣,蝦皮這種做法是普遍的嗎?
所謂人頭或稱「代持」這樣的作法並不能稱其普遍,但的確也不能說少見。
因陸資來台投資適用正面表列清單,實務上因為正面表列清單的範圍過小、經濟部投審會審查的時間過長、在近來兩岸政治經貿氛圍趨緊的狀況下,確實有可能助長此風。
翻譯:不少人這樣做,因為投審會有限定陸資進入台灣的產業種類,加上審核時間很長,所以許多陸資都會使用這種拐彎抹角的方式進入台灣。
葉光洲律師這樣上告法庭,會成功嗎?
(1) 首先,葉律師是以告發的方式向檢察官提告。在刑事程序上,告發與告訴程序有別,任何熱心公益的民眾,皆得向檢察官告發犯罪。而檢察官接獲葉律師告發犯罪,且本件又屬於社會注目案件,檢察官即應展開調查。
(2) 而葉律師告上法庭後會不會成功的問題,則涉及具體事實的真相究竟是如何。目前葉律師所依憑的證據是 SEA 赴美上市的公開說明書,而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究竟是否真實、究竟劉佳衢是否真為陸資在台的人頭、樂購蝦皮有限公司背後的實際出資者是誰等等問題,則都有必要再釐清,這部份也必須仰賴檢察官再深入調查後才能瞭解。
翻譯:誰會贏,很難說?重點在於 SEA 在 IPO 說明書上有沒有說謊,以及被稱為台灣人頭的劉佳衢是否掌有實權才能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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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BagoGames,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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