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除非司法機關能證明蝦皮購物是人頭公司,否則並未違法」,就現在的情勢看來,蝦皮被強迫開闢的「陸資」戰場應該是沒什麼戲唱了。畢竟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公司及愛貝公司目前看起來都不像人頭公司,只能說法律上有一些瑕疵,就看司法機關接下來要怎麼解釋了。(責任編輯:陳君毅)
針對本人對蝦皮購物在台灣所設立的三家公司實際上均為新加坡資本以及陸資身份的聲明,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回覆媒體時表示,除非司法機關能證明蝦皮購物是人頭公司,否則並未違法。
但如本人一再聲明,蝦皮購物集團在經濟部登記的 3 家公司,包括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公司及愛貝公司,是被陸資騰訊公司實質掌控的新加坡 SEA 集團列為該集團「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但這 3 家公司至今都還只登記在一個台灣人名下,這樣清楚明確的「假外資」、「假陸資」登記,就是經濟部業務範圍,經濟部投審會還要司法機關證明什麼?
換言之,依照現行外(陸)資相關法令這就是經濟部該做的,怎麼還要等司法機關確認,難道外(陸)資的審核與管理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嗎?
小米、華為代理商都清楚標明「陸資」
讓我們來看在台灣賣小米手機的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在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的「股權狀況」清楚寫著「有大陸投資人」,在台灣獨家代理華為手機的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股權狀況」則清楚記載「僑外資」,證明即便是陸資與外資,只要標明清楚,仍然可以光明正大地在台灣做生意。
如果主管機關「容忍」蝦皮購物以這樣暗渡陳倉的「假外資」、「假中資」公司繼續經營,則雖然依照現行法令規定,陸資不得來台投資的業務,例如大型物流,傳播及節目播送業,就可以比照這種「蝦皮模式」,由母公司安排一個台灣人成立一家資本額極低的本國公司,表面上由這家公司經營,再透過各式各樣的特殊契約控制這家有限公司的業務和營運,達到在台投資大型物流、經營傳播及節目播送業的目的。
如此一來,豈不是告訴所有合法申請外資、陸資的公司說「你們守法的都是傻瓜!」,更向全世界的外資與對岸的陸資宣示,台灣對來台投資的外國廠商原來有二套法律,二套標準!
因此,主管機關連最基本的公司登記是否實在都要讓司法來認定,若不是自廢武功,難道是獨厚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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