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 導讀】網路應用的普及,催化了數位經濟的形成。電子商務所影響到的層次,絕非只是商業界而已!在網路以及科技普及的情況下,數位經濟更是一種生活方式。

3月7號,是由立委許毓仁舉辦「數位經濟基本法」的第一次公聽會。目前的法規,已經跟不上產業發展的速度了,政府單位必須盡快研擬出配合時代發展的各項法規。

各位一定好奇,法規內容是什麼?有沒有配套措施?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來看這篇文,帶你了解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在說什麼!(責任編輯:方綺)

數位網路發展,讓一切都改變了。分享經濟、大數據、電子商業、Fintech 的出現改變了我們對於商品、財產的各種認知。

數位浪潮興起後,一個國家要用什麼管制方式管理企業與民眾?我們必須自主思考,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我們想看見的台灣是什麼樣子的。新的商業模式不斷在顛覆時代,企業與政府在這個充滿數字與數據的年代,必須做出改變與再造。

許毓仁:「台灣每迸出一個新創產業,政府就見一個打一個。」

請各位回放一下大腦,不久前,政府才決議要停止Uber在台服務。(詳細請點此→「台灣,我們再見!」Uber 今起停止服務,共享經濟終究敵不過陳舊法規限制)許多人認為,這是政府對於新經濟的扼殺行為。同為分享經濟的 Airbnb 同樣在各地也得面臨特殊條款或條例。新經濟在台灣,可以說是備受排擠的,然而當國際都已經接軌、集中火力發展數位經濟時,我們卻已經落後了一大步。

數位經濟基本法,也許可以成為解救台灣現況的一帖新藥。根據立委許毓仁的說法,這份草案是參考英國「Digital economy bill」賦予新經濟明確規範所研發出的白皮書。同時,行政小組也希望數位經濟未來能夠有「專屬部會」,讓部門與部門之間可以享有資源共享、溝通順暢的討論平台。

所以我說那個草案呢?

接下來,帶各位看看目前研擬出的計畫草案究竟長什麼樣子。以下只條列重點條文:

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管沙盒:指數為經濟產業的於安全之數位經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數位經濟服務或商品,強化數位經濟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

二、平台經濟:只以網路媒合平台為媒介,透過資訊分享服務,於公開平台媒合由分享者提供空間、貨物、服務或數位內容與使用者暫時性使用之交易,得以營利或非營利之商業模式進行。

三、網路媒合平台:指提供煤價使用者與分享者簽訂共享空間、貨物、服務或數位內容之契約,而設立之網站或數位應用程式。

四、平台營運商:指營運、維護、管理網路媒合平台者。

五、平台用戶:指網路媒合平台之使用者或分享者。

六、使用者:指使用網路媒合平台已獲得空間、貨物、服務握數位內容之自然人或法人。

七、分享者:指使用網路媒合平台以銷售空間、貨物、服務或數位內容給使用者之自然人或法人。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定義之監管沙盒,僅適用於提供非金融相關服務之業者適用,不同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設定之監管沙盒機制。
第六條   政府於推行數位化政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升上網普及率及加強網路頻寬建設,每年提出網路普及率進展報告

二、加強有關網際網路及數位經濟對國家經濟影響之研究,每年發布數位經濟白皮書。

三、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數位經濟。

本法第六條條文目的只在規範主管機關推行數位經濟發展進程之原則。
第九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資訊保存系統機制,永續保存數位資訊 本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應協助數位資料保存,強調資訊保留之「永續性」,使數位資料亦能如同紙本永久館藏。

《 TO 辭典:監管沙盒 》
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監管沙盒是一種管理機制,由英國政府發明。他們為新創公司打造一個安全空間,讓這些公司可盡情的在這空間中嘗試新服務、功能,而且政府也可以在這個模擬過程中,陪伴這些公司解決實驗過程中會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

博雅青年講堂創辦人葉佰蒼:「數位經濟基本法必須要有彈性,讓所有新創可以自由發揮。」

會場中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建言,創辦博雅青年、且任職新公民議會的葉佰蒼辯說到,希望數位基本法可以涵蓋數位經濟的所有層次,包括電子商務、大數據以及物聯網。

「法規應該要讓新的模式有更多的規範,但同時也要注意不可以扼殺了新經濟的可能性。」目前草案內容是參照英國對於新經濟的相關法案,成為目前非常新穎的一項舉措。政府,應該試著消除遊走於法規灰色地帶的不良商家──葉佰蒼認為,這是政府單位當前的首要之務。

「中國之前有一個叫做『暫行辦法』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讓法規跟著市場隨時update,就目前的利益得失進行分析,並擬成一個規定。」

《 中國所謂的暫行辦法 》

舉個例子,中國銀行曾經推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為P2P平台業者設立了借款上限、銀行存管與線上資料、交易處理許可證等關卡。這種方式,讓政府陪著企業走一步算一步、一點一點試。葉佰滄認為,也許台灣可以仿效這種方式。

「在立法時,我們應該要想好未來的數位經濟會是跨國移動的狀態」葉佰滄這麼說,「因此我們必須建立自己的資料庫,目前台灣都是用國外的伺服器,這樣是不會有長久發展的。我們應該要讓台灣有一份資料庫、就可以自由、妥善地作運用。」

的確,在數位經濟的市場中,台灣常因資訊、技術的差異落後他國許多。DMA台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秘書長盧諭緯也對葉佰滄的觀點非常贊同。

「本地的數據,應該還給本地。」因為台灣一直沒有自己的資料庫,始終無法自食其力。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稅!許多外商在台灣不容易被課稅,也許你們行政機關要思考遺下,如何用更公平的稅制保護本地業者。

相信稅的問題,是所有外商、本地商、數位經濟業者都十分在意的事。當日財政部呂主任也對這點進行回應:「隨著電子商務的興盛,財政部當然也會因應時勢做出法規調整。去年12月28的修正案,其中就有五項法條涉及電商。」

「我們通過一項最新的法案,今年5月1號起,外商有義務到線上平台進行登記。屆時,營業總額高的公司,有義務付出與台灣本地商同樣的稅務。」相信這對大部分的台灣本地商來說是非常好的消息,但這件事會不會造成反效果也不可知 ── 外商較不願意在台投資,導致資金外移?

數位經濟基本法談的不只是產業,而是整個社會對於科技的熱情與渴望

立委蔣萬安同樣支持數位經濟基本法。「當然,基本法只是開始,未來如果要落實會需要一點時間。除了產業之外,我們想要的是提升整體的網路普及率,並加強所有的數位建設。」

草案第六條當中,有提到政府會每年發布數位經濟白皮書。「這是最重要的,讓民眾知道我們在做什麼、已經做了什麼、該怎麼做、以及我們做多少了。」蔣萬安這麼說,他認為更重要的是數位時代質量的提升。

「你想想看,其實很多年長者會使用Line,但他們懂網路嗎?他們不懂!因此數位教育也同樣需要加強,讓每個人實際掌握或操作的能力都提升。」

除了從業者,消費者該如何是好呢?

數位行銷協會秘書長盧諭緯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政府會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

數位經濟雖然帶來便利,但也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例如現在的電商產業常會推出不實的「見證廣告」(也就是葉佩雯)。這些不實商人散布於各類平台,政府根本很難一一追蹤;但換個角度想,雖然這種對價行為的確需要被管理,但政府同樣不能綁死,扼殺現在當紅的網紅經濟。

立委許毓仁對此做出回應:「關於這部分,我們應該只會先以業者自律的方式處理。」關於這種創新帶來的破壞,政府當前的確也很難解決。

對於這份「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你怎麼看?

基本上,我們可以認定數位經濟是個無法抵擋的浪潮趨勢了。

這份草案,只是基本法而不是作用法,因此不太有限制的部分。這只是一個大綱、一個統領;一個原則性的規範。要如何操作實施,還要看各部會與機關的認定。

這只是第一場公聽會,未來還會有更多相關討論。數位經濟將在台灣如何發展,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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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供合作夥伴轉載,首圖來源:GDJ,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