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安全根本是神話】為了你的個資著想,在感情的路上千萬別相信任何人

【為什麼我們要選這篇文】從小珍妮佛(Jennifer Lawrence)開始,一連串的女星艷照事件層出不窮;駭客駭入他們的手機、並竊走資料與照片。有些人會質疑,為什麼這些女星要拍這種照片── 但事實是,錯的應該是無良駭客,而不是受害者。

在網路上,從來都沒有資訊安全這件事:我們只能防範,但沒有任何一個防毒軟件是功不可破的:因此,別相信任何人。(責任編輯:方綺)

文/資策會科法所  法律研究員蕭郁溏

二月才過情人節,三月又有白色情人節,對於朝夕相處的情侶來說,情人節依舊可以手牽著手,沒有時間和空間的距離。不過,對於遠距離的戀人來說,情人節似乎特別苦澀,見不著也摸不著的,只能送禮傳情,或是視訊談情。但,當你正打算在鏡頭前拍下性感的自己,作為電子情書的驚喜,或透過視訊分享撩人的私密時光時,你是否想過鏡頭裡的瞬間將成網路上的永恆?如果你偶爾就會分享私密的自拍照給他,你是否確認他真的不會傳給其他人?不會在你們爭吵時,甚至是談分手時作為威脅複合的條件?

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沒有人可以質疑你「站在受害者的位子上」

裸照外流時時耳聞,受害者並不僅限於明星和大人物,只要有類似攝影的習慣,人人都有可能受害。即便你沒有主動將私密影像分享給他人,但卻有存取於雲端的備份習慣,或存檔於沒有適當防護的硬體設備,一旦疏忽,任何人都有可能將散布私密影像作為要脅你的把柄。但即便如此,並不表示我們沒有享有自我表露、自由攝影的空間,用影像紀錄自己沒有錯,人人在有限度的範圍內本當享有該有的言論自由。拍攝裸照沒有錯,拍攝裸照並分享給特定人可以是性自主權的展現,也應可受到隱私權的保護。然而,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相對應的罪刑來彰顯本行為所侵害的法益(法益:透過法律手段加以保護的生活利益,或法律承認的生活利益),即沒有適合的罪刑來彰顯行為人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

惡毒前男/女友請小心了,任意散布他人裸照有罪可罰

任意散布他人裸照,或稱為情色報復(Revenge Porn)、復仇式色情,我國刑法有公然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和加重妨害秘密罪可論處,乍看之下似乎沒有法律漏洞,但仔細思考,這三個罪刑都無法適當彰顯裸照外流所侵害的法益,套用起來都顯得甚不契合。

首先,公然散布猥褻物品罪,本罪的目的是為保護「社會風化」,行為人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因妨害社會道德風俗,為保障一般大眾可免於處處感受到「猥褻」所引起的不適感,故處罰行為人。然而,被害人的「個人法益」無法因本罪而受到保護,況且,行為人若確實被論處公然散布「猥褻物品」罪,裸照被論定為「猥褻」對被害人來說無非也是另一種情感上的二度傷害。

但是,法律對這一部份規範仍不夠嚴謹

再來討論誹謗罪,用誹謗罪處罰散布裸照的行為人其實說來頗為弔詭。誹謗罪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以散布文字、圖畫為之者,加重處罰。如果不幸外流的是自己當初用來作為情人節禮物的裸照,刻意擺好姿勢甚至用心修圖過後的裸照何如足以對被害人構成毀損名譽?況且,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裸照正因為屬於事實才能作為行為人威脅被害人的把柄,而這個把柄竟也能作為行為人用來當作真實抗辯的訴訟手段,對被害人來說豈不是雪上加霜?

我國的加重妨害秘密罪根本不保護裸照外流的被害人

最後是加重妨害秘密罪,一般所謂妨害秘密罪處罰的是「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加重妨害秘密罪則是「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竊錄內容者」。簡而言之,加重妨害秘密罪是處罰散布「竊錄」的內容。但奇怪的是,如果裸照是自己拍攝,或是同意由伴侶拍攝,任何「非竊錄」的內容一旦意外遭行為人散布,根本不算加重妨害秘密罪。

連個人資料保護法都有論罪的困難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41條為特別刑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之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乍看之下本條似乎可適用於裸照外流的情形,但個資法僅限於具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特性之個人資料才得適用,若裸照不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則不適用。法院判決實務就個人資料是否具有「識別性」的標準尚無通說,且事實上,第41條於2016年3月15日才正式施行,相關適用案例累積不多,無從參考。此外,學術界針對本條適用的批評還包含,行為人往往並非為「利益」而以散布裸照為籌碼,行為人大多時候甚至是為惡作劇整人、要求複合或其他情感需求,條文中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難以適用於各式類型的裸照外流。

在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完善地以性自主權或隱私權的角度處罰裸照外流的前提下,將難以導正社會大眾多將裸照外流的責任歸咎於被害人之錯誤觀念。社會大眾不當譴責被害人當初不應該拍攝裸照,斥責被害人隨易拱手讓出遭「誹謗」的機會,恥笑被害人成為「散布猥褻物品」的箭靶。我國現行法忽視行為人嚴重侵害人人應當享有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促使裸照外流的問題在誹謗和猥褻中失焦,裸照、汙名和妨害風化將難以脫鉤。如此一來,女性多屬被害人的弱勢性別角色仍舊荒謬地根深蒂固,男賺女賠的性別邏輯也會持續上演。為反制網路時代的性暴力,我們更應該導正觀念,關懷被害人的心理創傷,藉由政策宣導與修法,強調裸照外流不是被害人的錯,即便受了傷,也要勇敢站出來,一同喚起對情色報復的關注。

延伸閱讀

【2017 資安危機將會暴漲】在看這篇文的同時,也許你的個資就被盜用了
雅虎 5 億用戶資料被盜,這年頭大公司資安還能這樣真是了不起
【這不是美劇橋段】台灣資安品牌「動信科技」老美愛!美國總統、FBI、國土安全部 將靠它保護

 (本文經合作夥伴資策會科法所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反對網路時代的性暴力,不要讓你的性隱私危在旦夕。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