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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以下文字摘自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勤業眾信」出版之《創業時代:財會管理的必修課》一書。勤業眾信與其他會計師、財管顧問公司不同的是,他們針對許多新創公司提供服務,提供他們在審計、稅法、風險、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諮詢。(以下文字經編輯略為刪修。)

創投對新創事業非常重要,「評價」也是新創公司必須瞭解的重要課題。 評價方法有許多種,哪一種評價方法適合新創企業採用?在企業產品或服務尚未產生獲利前,又如何將企業價值突顯出來?哪一個評價方式的價值才是「公允的」?財務性投資人與策略性投資人在看待新創企業時角度有何不同?

  • 價格 vs. 價值

價格與價值,中文僅一字之差,但是英文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字。要了解評價的方法前,首先應了解價格與價值的定義。

價格(Price)是完成交易所支付的對價,價格是依據賣方主觀意識所決定的;客觀上,價格也須儘可能滿足買方需求方能決定,因此在經濟學上講供需法則 (law of demand and supply),當買賣雙方的供給與需求達到均衡後,自然能決定交易價格,交易也才能完成。

但我們常聽到有人抱怨商品「買貴了」,也會聽到有人稱讚商品「物超所值」,這就是每個人對價值 (Value) 認定不同。價格與價值有時相同有時不同,如果買方考量交易標的具有綜效或基於策略性的考量,交易價格就可能會超過交易標的公允價值;反之,如果賣方有特別原因,例如當有資金壓力,基於資金週轉的考量,賣方也可能以低於交易標的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商品。

詮釋價格與價值的不同,股神巴菲特說的最為精闢:「你所付出的只是價格,你所得到的才是價值。」(Price is what you pay. Value is what you get.)新創企業應該努力創造的是商品或服務的「價值」而非「價格」,當價值提升後,新創企業的交易價格自然能夠水漲船高。

  • 企業常見的評價模式

一般投資人在評估企業價值時,常見評價方法可以分為市場法(Market Approach)與收益法(Income Approach)。

(一)市場法建立在與其他相類似標的交易的比價基礎上,統計類似資產交易價格,根據類似資產與評估標的資產特性差異進行價值調整,進而得出評估標的的參考價值。

舉個例子,當 民眾想買房子時,大部分的人會上內政部的實價登錄專區,搜尋鄰近路段最近期成交的資訊來推估房子的市價,這就是市場法的評估方式。但實價登錄的成交價格畢竟只是參考,買賣雙方還是會依照房子屋況、樓層、座向等因素而調整。若是評估企業時,要考慮的因素又更多了,企業的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產業趨勢、政治風險、全球景氣等,都可能會影響企業價值。一般採用市場法計算股權價值常使用財務乘數來推估,就像買房子以面積單價(每坪多少錢)來推估房屋總價一樣。

一般常見的財務乘數如下:

  1. 股權價值/淨值 (“P/B”)
  2. 股權價值/營業收入 (“P/S”)
  3. 股權價值/稅後淨利 (“P/E”)
  4. 股權價值/稅前息前利益 (“P/EBIT”)
  5. 股權價值/稅前息前折舊前利益 (“P/EBITDA”)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將企業未來預計的淨收益或淨現金流量,以反映企業投資風險的折現率,折至現值,以評估企業的價值。以不動產為例,當投資客投資不動產當包租公時,假設評估標的每年度可收取的租金收入有 60 萬元,考量投資風險及報酬率(假設為 3%),則推估評估標的的價值約為 2,000 萬元。以未來收益的角度衡量不動產價值,就是收益法的評估方式。 不過在評估企業價值時,相關變數較不動產評估多了許多,精準的未來財務預測以及適當的折現率,都是影響評估結果最關鍵的項目,在交易協商中,買賣雙方若對這兩個項目的歧見過大,對於交易價格將無法達成共識,最終也無法完成交易。

一般來說,在評價新創企業時,較常採用收益法,因為新創企業尚未產生獲利前,無法用適當的財務乘數推估其價值,僅能夠推估其產品或服務在未來可以產生的收益,但正如前所述,精準的未來財務預測及適當的折現率是非常不容易決定的,此時如果有公正獨立的第三方財務顧問,協助買賣雙方縮小彼此認知的差距,並加上公開市場參數予以佐證,就比較可能決定合理的企業價值。

  • 財務性投資人 vs. 策略性投資人

一般投資人可以區分為「財務性投資人」或是「策略性投資人」,不同類型的投資人在價值認定上會有所不同。

(一)財務性投資人

財務性投資人以投資標的的財務績效為其投資重點,評估的主要依據是投資標的未來獲利能力,或具有穩定現金流量,並考量未來「退場機制」,包含出場時機與出場價格,以決定投資金額。新創企業在面對財務性投資人時,應準備完整營運計劃,包含產業前景分析、公司財務狀況分析及未來財務預測等,當財務性投資人評估專案風險較低時,所要求的專案投資報酬率也會較低,評估投資標的之價值就會較高。

(二)策略性投資人

策略性投資人是以投資標的的業務、產品或研發成果等項目為其投資重點,考量上述項目之發展是否能加速本身營運發展或增加獲利能力。投資標的選取通常會先以該產業的上下游或同業間為主,例如垂直或水平進行整合(Horizontal or Vertical Merger),希望透過共同研發、集中採購原料、整合行銷管道等方式,形成生產上的規模經濟,降低成本,進而提高競爭能力。新創企業在面對策略性投資人時,應凸顯本身在業務、產品或研發成果等項目的優勢。

另外,當本身與策略性投資人結合可以產生綜效時,更應藉此提升本身的價值認定。舉例來說,如果新創企業擁有一項特別的技術,而投資人有產品可應用到該項技術,兩者合作可將該項技術的價值發揮到最大,此時我們就稱之為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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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otCredit,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