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報導】偉哉公司法!創業者洗洗睡,最有錢的投資人才是公司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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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導讀》:台灣創業者在發展上遭遇困難所在多有,但是當許多創業者都反應遇到最大的阻礙來自陳舊法規的時候。政府就該亮起警示紅燈,開始思考是否該適度修法讓法規更能套入現時脈絡。

與創業者相關的「公司法」內明定創業者的股權分配、課稅等問題。其中因為法規限制,讓目前台灣的所有公司股票只能以固定面額估值,這樣的現況其實對創業者十分不利,造成「有錢就能大聲」、「空有技術不值錢」的狀況。

例如從「臺大鑽石種子基金」事件中,投資方拿取 65%股權、創業者只有 35% 技術股份的不平等狀況,就反映的公司法規定下,對於創業者的眾多發展限制。到底目前的公司法哪裡出問題?請看《TechOrange》研究員的專業分析。

近年來台灣在網路領域的新創事業蓬勃發展,政府也期待透過創業促進產業轉型,但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不約而同地選擇在美國、香港或是開曼群島等地登記,原因多半是台灣的公司法規與稅負制度太過複雜,對新創事業不友善。去年開始,行政院由政務委員蔡玉玲領軍,開始陸續檢討相關法規,希望能改善台灣的創業環境,讓創業者能更願意在台灣發展。

其中,公司法修法的草案研究者,台大法律系邵慶平教授在 4 月 14 日舉辦了「新創事業與公司法座談會」,請來創業者、法界人士分享在和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來賓們發言踴躍,各自從自身經驗出發提供大量的問題點,例如創立公司時股權及公司掌控權無法靈活配置、稅收無法跨期抵繳或延緩課稅使創業家必須借入現金繳稅等等,希望主管機關能聽到業界的需要。

會議大綱請參考《公司法到底該怎麼修?法律學者、創業家直接面談最快》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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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座談會堪稱眾星雲集,右起學悅科技董事長趙式隆、GigaMedia 創辦人瞿志豪、華陽創投集團董事長王韋中、Installments Inc. 創辦人暨執行長陳仁彬、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司徒嘉恒、之初創投合夥人詹德弘、台大法律系黃銘傑教授、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志光。與會者有志一同,認為台灣的新創事業要有更好的發展,就必須改革現行僵化的公司法制度,以及行政部門的相關法令函釋。

會議由學悅科技董事長趙式隆做開場白,各路高手針對問題點提出意見。Techorange 將問題大致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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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悅科技趙式隆:新創事業最常遇到的五大問題點
  1. 股權分配:分配股權的依據應該是「創立公司的貢獻程度」而不是「出資比例」。
    現行公司法非常注重會計學上的「資本三原則」,也就是公司的資本額必須確定是某個數字、並盡可能保持在這個金額上。為了符合學理上的資本三原則,新成立公司的資本額要恰好等於股東的出資總額。這看起來沒什麼問題,但當有股東提供的是無形資產時,又該怎麼辦呢?現行法無法妥善處理這類情況。
    為了確保每一間公司都符合資本三原則,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額必須以帳面資產價值為核心,而不是以加計商譽、未來性後的公司實際價值為核心。這使創業者與出資者在分配股權時的依據從「對公司貢獻的價值多寡」變成「錢多講話就大聲」,創業者因此屈居弱勢。
    難道創業者對公司的貢獻只體現在存摺的數字上嗎?顯然並非如此。
  2. 技術鑑價:熱血和點子是鑑定不出價格的!
    當創業者提出專利與技術作為技術入股的資本時,無法真正衡量出投資者與創業者雙方主觀認定該項技術對企業的貢獻,出資者與技術提供者很可能對這項技術的「價值」已經有了共識,但鑑價後的「價格」卻遠低於雙方認知的「價值」。
    其次,對於非以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入股,而是以創業點子、專門技能入股的創業者來說,他們貢獻給公司的無形資產又該如何鑑價呢?對此業界暫時無法提出良好的客觀衡量基準。
    此外,鑑價成本對於剛上路的新創公司來說也嫌多餘,花費大筆金錢取得鑑價結果,只為了符合法令規範,實無太大效益。難怪許多創業者都要另闢蹊徑,以受雇者身分走員工配股這種迂迴模式取得股權了。
  3. 配股和選擇權:受法規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無法直接發行選擇權。
    但就算以受雇者身分取得員工配股或者選擇權,還是會遭到公司法規的限制: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員工配股總和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權的 15 %;這項規定讓以受雇者型態加入公司的創業者股權註定比資方來的少。
    現行法規也限制未公開發行公司發放股票選擇權給員工,使得公司必須安排將股權事先信託在某位股東名下,再設定在某個時間點將該股權售予員工,以符合規定。但這樣一方面增加員工的風險,也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成本:股東有可能在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出售股票,使公司控制權外流,更容易被第三者突襲併購。
  4. 課稅問題:為什麼不能用股票抵繳稅金?
    創業者在繞過所有雜七雜八的法令限制取得股權後,如果公司打算進入 IPO 程序取得資金,創業者又會面臨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問題,公司股價越高、創業者被課處的稅金就越重,如果創業者拿的是極低面額股,問題又會更加複雜。
    現行緩課規定是持有達三年以上才出售可以僅以 25% 所得計算,但創業者多半希望的是「等到我賺到現金再繳稅」,緩課可行嗎?另外,對於打算長期持股的原始股東,可不可以用股票抵稅?目前財政部還沒有肯定的答案;此外所得稅原則上必須以現金繳納,創業者最缺的正是現金,還得特地以股票向銀行質押取得現金才能繳稅,創業者將股票質押的事件也會影響市場對該公司的信心,甚至導致銀行調降授信額度。
  5. 治理問題:出資者要賣公司的時候,創業者沒有足夠股權抗衡。
    最後則是公司治理與掌控權問題。由於現行法制仍然是以出資比例換算成股份,做為衡量公司掌控權的基準,因此出資者說話比實際創業者大聲,創業者辛苦數年到頭來卻無法掌控公司的命運,嚴重打擊創業者的熱情。

除了前述的五大問題外,與會者還提到其他問題,例如持股比例規定對於外資的規定比本國資金來的鬆散、許多法規大企業都可以輕鬆鑽法律漏洞規避,反而使中小企業受害等等。這些林林總總散見於各式商工法令的限制多如牛毛,讓許多創業者寧可花點錢把公司移到海外。

對此趙式隆的看法:

「台灣如要成為亞洲的矽谷,不能只改善公司法,必須改善全套法規,一次性全面到位,才能吸引境外公司回台。」

  • 以保護為名,把創業者越綁越緊

台大法律系的黃銘傑教授長期關注金融法制與公司法規改革,他表示法規的問題多數來自於行政命令,而非法律條文。教授認為相較於美、英等國的公司法與證券法規,台灣的公司法與證券法規寬鬆許多,許多細節都授權給行政機關自行發布規範,以保留彈性。

理論上這樣的制度應該可以快速反應公司設立者的需求,但實際上行政機關卻以監管之名,發出許多行政函釋,限制公司經營必須依照政府的意思進行,使得公司法的彈性空間縮水到幾乎不存在。

我們為了要保護投資人,規定無論公司是否公開發行都必須在法律上徹底遵守資本三原則;為了防止投資人無法理解各種股票的異同,因此規定股票的面額通通只能是十塊錢,也不能隨便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
這些限制原本的用意是保護公開發行公司的投資人,卻帶來大量的經營成本,進而打擊到不對外公開發行、股東都多半是內部人士的新創事業。

但這些限制真的可以防止經營者掏空公司嗎?如果這些規定真能保護投資人,那為什麼台灣資本市場上又到處充斥著坑殺投資人的掏空案呢?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這些限制正在磨損創業者的熱情,扼殺搖籃裡的新創事業。

  • 過時的不只是資本三原則,還有官員的心態

王韋中律師提到解釋法規的權利掌控在經濟部手上,他以自身經驗為例,認為官員的心態才是體系僵化的原因:這些公務員在你申辦業務時給予許可,之後卻又翻臉以另一套標準執行,讓創業者無所適從,完全體現了主管機關「沒出事就是好事,因循舊制就可以活下去」的保守心態。

詹德弘先生則進一步指出,資本三原則是基於「工業時代」生產機具與廠房資本的特性所開發出來的會計準則,在資訊時代並不一定適用:一間軟體公司即使沒有可觀的廠房和生產機具,同樣可創造高收益!但現在的公司法規是以工業時代的生產模式為主,在資訊時代就顯得力不從心。

企業不與時俱進就會被市場淘汰,人民卻沒有方法可以淘汰故步自封的政府。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另訂標準就是希望主管機關扛起迅速改善制度的責任,卻因為官員的怠惰,使得立意良好的法規無從實行。

  • 除了公司法以外,還有很多要改的

此外,要改的不只有公司法。如前面提到的,現在台灣對於所謂「外國技術人員」的聘雇用、對於外國投資人的限制以及各種公司上市櫃或 IPO 時的規範,都對資源有限的新創公司帶來困擾。舉例來說,新創事業要聘請一個外籍人士來工作,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的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核才行,如果這位員工沒有特殊證照可以證明他從事的是「專門或技術性工作」的話,還需要另外專案核准。

司徒嘉恒律師提到,他曾經找了幾個外國人共同創立以 NBA 評論為主題的網站,但在設立公司登記時遇到許多麻煩,主要是外國人投資台灣必須經過許多審核程序,因為規定實在太複雜繁瑣,合作對象就打了退堂鼓。

當然法律並沒有把路擋死:我們還是可以在金融業、高等教育界看到相當多的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但也可以從這些人口中聽到他們為了來台灣工作,必須填寫幾十份文件,跑好幾個部門,還不一定能獲得工作簽證。相較於鄰近國家積極爭取優秀人才,我們雖然把門打開了,但卻在通道上堆滿了公文和 A4 紙擋路。

追根究柢,最該翻轉的不只是法案,而是是官員的心態。

  • 把環境做好,種子自然會發芽

對於新創事業與創業者來說,「適合開公司的環境」意味著創業者在此可以取得最多的資源。

這個地方不一定是稅金最低的租稅天堂,而是那些可以讓創業者取得起始資本、投資人可以找到良好合作對象的地方。一個好的環境還包括良好的教育系統,使創業者能找到質量均優的創業夥伴;有完善的法規保障與容易理解的法規限制,讓創業者不會動輒被稅捐機關和各級政府找麻煩;有良好的金融與證券體系,讓創業者可以公開發行取得資金;最後在不幸失敗時,體系會給創業者一條路走,讓創業者還有機會重新開始、延續創業生命。

台灣有沒有機會成為這樣的創業樂土呢?當然有機會,只差法律和政府體制必須更新。不過眾所皆知,想透過立法院修法讓台灣的體制追上矽谷、開曼,以現在的立法效率來說可說是毫無希望:當倡議者和主管機關寫出法律草案送進立法院時,這個法案早就已經落伍了。

我們的競爭對手如新加坡、矽谷,在營造投資環境上已經離台灣越來越遠、走的越來越快,官員卻還執著於推動投資租稅獎勵以「爭取來台設廠」。再不想個方法加快法規更新的速度,整個國家都會被市場淘汰。

如果政府能將法令鬆綁,經濟部僅需在對大眾有廣泛影響的公開發行領域做較強的監管行為,而在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領域放開韁繩,將追趕先進國的責任直接交到第一線打仗的創業者、創投公司與法律工作者身上,讓他們以契約形式相互約定權力責任即可。

金管會、櫃買中心或證交所則在這些公司壯大到需要公開發行、上市上櫃的時候,與會計師聯手建立一套明確的轉軌機制,讓新創事業在幼年期能獲得成長初期所需的靈活性,成長到一定規模後再「轉骨」成為一般公司,以取得需要的資金並保障投資人。

完成這套體制需要政府機關與民間通力合作,對法規與政府效能進行徹底的改善才能成功,後續我們也將持續關注這個議題,請大家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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