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律網專欄】登入情人臉書帳號就可能犯法!來看四個常見的妨害電腦犯罪


喜歡在城邦旗下「POPO 原創市集」、「起點中文網」看小說的網友們,去年底可能有注意到先是自己留言時的暱稱變成「囧 + 帳號名」,接下來是一份自稱白帽駭客(台科大「網路應用安全知識庫」對白帽駭客的介紹)DarkFrameMaster 揭露城邦資安漏洞的聲明充斥全站,導致城邦系列網站關站數日修復。而這位認為自己好心沒好報的熱心駭客,近日也因為觸犯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遭檢察官緩起訴,且須寫 2000 字以上悔過書,並提供 40 小時義務勞務。(駭客聲明稿 & 現身說法

說到這個「妨害電腦使用罪」,評律網要提醒大家,可別以為是為駭客們量身打造,在過往台灣法院處理的案例之中,幾乎沒有可算是「真正駭客」的行為(謎之聲:真的很難抓),不需使用 DDoS、SQL Injection 或是 XSS 這類複雜的技術,你我也都有觸犯的可能唷!

為什麼這麼說呢?目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主要是針對下列 4 種態樣規範:

1. 無故以登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的方式,入侵他人電腦
2.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
3.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4. 製作專供妨害電腦罪使用的電腦程式

利用評律網的「找判決」功能,以「妨害電腦 AND 帳號密碼 AND 電磁紀錄」做關鍵字,發現一般人最常違反的就是第 1、2 點。

登入他人帳密,或取得、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常見的是未經同意使用朋友的帳密 (嗯,男女朋友間最多…抓猴嘛~),複製他人電腦中的資料,或是離職員工繼續使用原公司給的帳號、密碼,甚至更進一步竊取、毀損原公司的資料。也有一些是因為線上遊戲而生的紛爭,例如偷其他線上遊戲玩家的寶物…… 等等。

此外,由於使用他人帳密,與盜取、破壞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都是屬於刑法中的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所以如果不幸遇到記得要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另外這些行為除了構成刑事上的責任(也就是一般人所說會留下案底!)之外,破壞他人電磁紀錄而造成他人損失者,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就所造成的損失必須賠償大筆金錢,因此,可別因為一時好玩或情緒發洩,以身試法。

在這除了要呼籲讀者們別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意侵入他人電腦,盜取或破壞資料,也要提醒大家別再把密碼設為生日、身分證字號,或把帳號、或把密碼抄下來貼在電腦螢幕上,否則根本不需要駭客技術,家人、朋友、同事可輕易入侵你的帳戶,這下可就囧大了! (可參考如何設置具安全性原則又好記的密碼?

(圖片來源:Sean MacEntee, CC Lis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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