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保護消費者的方式,可能是學清教徒的。

保護你不被詐騙集團騙錢的方式,不是抓到詐騙集團,是不讓你匯款超過 $3 萬塊,保護你不會用到不良商品的方式,就是不讓你買商品。保護你不會吃到塑化劑的方式,不是逮出有塑化劑的食品,是先全部下架讓你吃不到東西。最新一例是 Google Android Market 事件。

身為一個消費者,我都懷疑我是不是已經染上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了。

這種因噎廢食系列政策,甚至更上一層樓,除了規定要有七天鑑賞期之外,還透露出不准賣家不准不賣的態度。

葉主委指出,Google 停售付費 APP 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 Google 在 7 月 1 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政府可以不准某個商業組織停售任何產品或服務啊?政府可以迫使某個組織一定要賣東西啊?

執法的部份沒有問題,但葉主委,人家都下架了。如果 Google 下架的舉動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表示我們在這件事上,在意有軟體可買遠多於給我們七天鑑賞期啊。

七天鑑賞期的立意良善,原本是用來保護郵購消費者的,這條法律的主要關鍵點,在於購買行為的發生與實際取得產品和服務的發生有一個時間差。為了避免廠商從中欺瞞,或是利用嚴重的資訊不平衡獲取不當利益,所設置的法律。

但事情來了,如果一碗 $30 元的蚵仔麵線,可以當場交易、當場享用,還需要七天鑑賞期嗎(阿宗會哭)?同理,我們都可以瞬間開始使用軟體或遊戲或內容本身了,消費者原本就有足夠的判斷基礎可以決定要不要完成交易,鑑賞期還需要七天嗎?

除了上述那點,還有另外一個要素:產品使用週期。

照七天鑑賞期的邏輯,我在線上買的 DVD,可以買了七天之後退貨;線上購買的音樂,也可以買了七天之後退貨(退原本下載的那份可以嗎?);我遊戲可不可以玩了七天之後退貨啊?

可不可以不要忽視我們的意見,還說我們被綁架了。我真的都搞不清楚,到底是誰綁架了我?身為一個消費者,非常感謝消基會和市政府為消費者把關。可能只是我剛好有用 Android Market 的軟體,但剛好不符合那些消費者的定義,我沒有被保護的感覺。我們有網路了,需要保護我們一定會說,一定會一起說。

執法一定要貫徹,這是一回事。本文的重點不在這。但法律的適用性,在面臨新世界的時候,有沒有更好的機制可以調整進化?

馬總統、郝市長,就跟你們說我們需要一個 CIO 了

要不然時間久了,真的就……(吼~)